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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與立功的認定標準

2023年09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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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和立功都是能夠減輕處罰的一種措施,因為一個人最難得的就是知道他自己的錯。但是立功和自首並不是只能在立案調查階段使用,還可以一直延續到刑法的期間。那麼自首與立功的認定標準是怎麼樣的呢?接下來就有的小編為大家來解答一下關於自首與立功及其相關問題。


一、自首與立功的認定標準


交通肇事後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向公安機關報告,因為這種情形符合刑法總則關於自首的規定,所以應當認定為自首。
最高法有關負責人表示,犯罪嫌疑人被親友採用捆綁等手段送到司法機關,或者在不明知的情況下被親友帶領偵查人員前來抓獲的,由於犯罪嫌疑人並無投案的主動性和自願性,完全是被動歸案,因此,上述情形不宜認定為自動投案。但是,法律對這種“大義滅親”的行為應予以充分肯定和積極鼓勵,在量刑時一般應當考慮犯罪嫌疑人親友的意願,參照法律對自首的有關規定酌情從輕處罰。
司法實踐中,犯罪分子為獲得從寬處罰,有時會不擇手段地以賄買、暴力、脅迫、引誘犯罪等非法手段,或者通過違反監管規定獲取他人犯罪線索,對上述情形若認定為立功,違背了立功制度的初衷。因此《意見》規定,犯罪分子將從以下途徑獲取的他人犯罪線索予以檢舉揭發的,均不能認定為立功:
(1)通過賄買、暴力、脅迫等非法手段獲取的線索;
(2)被羈押後與律師、親友會見過程中違反監管規定獲取的線索;
(3)本人以往查辦犯罪職務活動中掌握的線索;
(4)從負有查辦犯罪、監管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處獲取的線索。


二、自首量刑的一般原則


對自首者的適當量刑是自首從寬制度得以正確進行的保證,根據中國刑法第57條規定的量刑一般原則和司法實踐經驗,一般認為,自首量刑的一般原則應掌握下列三點:
(一)主要根據犯罪事實。犯罪人投案自首可以使其犯罪所造成的危害社會的持續狀態結束,但是給社會造成的損害並不會因自首而消滅。犯罪人投案自首,僅僅表明對自己所犯罪行的態度,並不會改變其原來犯罪事實。因此,審判人員在決定對自首的犯罪分子量刑,必須以其犯罪事實為主要根據。在司法實踐中,審判人員首先按照自首者罪行的輕重對照有關法律,擬定一個刑罰幅度,而後結合自首的從寬情節,所以要把握好度,做到嚴寬適度,不枉不縱。
(二)具體考慮自首情況。主要包括:
1、自首的時間。犯罪人投案自首的時間早晚,說明其悔悟時間的早晚;同時也說明了犯罪人的犯罪行為,對社會危害性的持續狀態長短。
2、自首的原因及動機。犯罪人犯罪之後的認罪、悔罪、悔改心理是自首動機的三大要素,悔罪態度好的情況下,投案自首的,也說明了其悔悟的程度,量刑時也要考慮;
3、交待罪行的情況。交待罪行是否徹底,是否主動,也說明了投案者是否是真心悔悟的;
4、犯罪分子有無主動表現。這四大情節,審判人員在量刑時一定要注意的。


三、自首會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嗎


自首是指犯罪後自動投案,向公安、司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我國刑法規定,自首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刑法》第67條: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但部分犯人自首後依然有判處死刑的可能。如果對自首後的犯罪嫌疑人過於普遍地從寬處罰會產生弊病,與預防犯罪的目的相悖,尤其是對社會危害大的罪名。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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