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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記非股權轉讓協議有效要件

2023年09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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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記不是股權轉讓協議是否有效的要件。股權轉讓協議的認定應以股東意思自治為原則,只要協議不違反法律上禁止轉讓的規定,就具有法律效力。工商登記並不是股權轉讓協議的生效要件,未經登記並不能認定股權轉讓協議無效,只是不能產生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一、案例剖析
1999年7月,周錦堯、陳定銳、江蘇省常州市鐘樓區懷德路街道資產管理經營公司(以下簡稱懷德公司)分別出資25萬元、24。75萬元、0。25萬元成立了常州市龍城通訊器材銷售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城公司)。此後,龍城公司經歷了多次股權轉讓:1。2002年3月,陳定銳將股權轉讓給王繼益(這一轉讓由公司內部產生的一種民事法律關係,通過轉讓方與受讓方、公司的民事法律行為就可以完成。這是一種私權的轉讓,雙方對轉讓達成一致,並且已經滿足強行法的限定條件,法律無理由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再加以限制。因此,工商登記不是對股權轉讓合同效力進行評價的標準,不是股權轉讓的生效要件。
合同是當事人之間真實意思的表示,股權轉讓協議是一種合同,其效力的判斷應依據合同效力的自身規則進行判斷。根據合同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只要在簽訂股權轉讓合同時,不存在當事人意思不真實的情形,也不違反法律禁止轉讓的規定,該合同就具有法律效力,對轉讓人與受讓人具有約束力。一般而言,審查股權轉讓協議是否合法有效,應審查以下幾點:1。股東轉讓的股權是否真實完整,不存在瑕疵;2。轉讓人與受讓人就轉讓事宜意思表示是否真實;3。向股東以外的其他人轉讓出資,是否經過半數以上的股東同意;4。是否侵害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
本案中,龍城公司的最初股東有周錦堯、懷德公司、陳定銳。股權轉讓協議有五次,存在爭議的王繼益是否為龍城公司股東涉及的是第一次股權轉讓是否有效的問題,而這也是認定其他轉讓協議效力的基礎。
從陳定銳與王繼益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的內容看,為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股權轉讓不違反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並經過股東會決議和公司章程修正案確認,故該份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應予以確認,受法律保護,王繼益在當時是龍城公司的實際股東。周錦堯與丁玉芳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雖沒有經過股東會議決議,但事後另一股東王繼益對此表示同意,因此,該協議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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