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 內容 | 時間限制 |
管轄權爭議 | 事故管轄權爭議報請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 | 上級公安部門應在24小時內作出決定並通知各方 |
事後報警證據提交 | 當事人未在事故現場報警,事後請求交管部門處理的 | 事故證據從提出請求之日起10天內提交 |
檢驗鑑定 | 需要對當事人生理、精神、屍體、車速等檢驗鑑定 | 應在勘驗現場結束之日起5日內指派專業鑑定部門檢驗鑑定 |
檢驗鑑定時間 | 應在20日內完成,需延期的由設區市公安交通部門批准可延長10日,超限的報省級公安交通部門批准 | |
公安交通部門得到檢驗鑑定結果後 | 應當在2日內將結論複印件交當事人 | |
當事人對檢驗鑑定結論有異議的 | 在接到檢驗鑑定結論後3日內另行委託其他具有資質的機構重新檢驗鑑定並告之公安交通部門 | |
屍體處理 | 檢驗鑑定結束後應通知死者家屬 | 10日內辦理喪葬事宜 |
無名屍體 | 10日內無人認領由縣級以上公安交通部門負責人批准處理 | |
事故責任認定書 | 自勘查檢驗現場之日起 | 10日內作出 |
事故發生後逃逸的,自查獲逃逸人或車輛之日起 | 10日內作出 不能查獲的從當事人提出申請之日10日內作出 | |
對需要檢驗鑑定的從檢驗鑑定結果確定之日起 | 5日內作出 | |
事故調解 | 事故當事人雙方一致同意申請公安交通部門進行事故調解的直接到事故責任認定書之日起 | 10日內提出書面申請 |
公安交通部門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期限為 | 10日 | |
死亡從辦完喪事之日,受傷從治療終結之日,傷殘的從定殘之日算起,造成財產損失從定損之日起 | 10日 | |
事故訴訟 | 對人身傷害提起訴訟從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 | 1年 |
民事訴訟一般的訴訟時效為 | 2年 | |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 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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