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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北京市破產企業非經營性資產移交暫行辦

2023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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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部門: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文號:京政辦發[2002]20號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市經委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北京市破產企業非經營性資產移交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原則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二○○二年四月三日北京市破產企業非經營性資產移交暫行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本市企業破產工作,推進破產企業非經營性資產移交所在地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市屬國有企業破產後非經營性資產移交工作。本辦法所稱破產企業非經營性資產(以下簡稱非經營性資產),是指企業資產中所列,國家劃撥形成或企業投資形成,非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資產,包括職工住房、學校、托幼園(所)、醫院等非營利性設施,及其附屬的公用設施。第三條北京市企業兼并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協調小組(以下簡稱市協調小組)負責對非經營性資產移交行為進行組織、協調、監督、檢查,對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行為進行糾正。第四條非經營性資產移交應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積極穩妥地進行。第二章移交政策第五條法院宣告企業破產後,非經營性資產由破產清算組按其原有功能屬性,移交非經營性資產所在地區縣人民政府指定的機構(以下簡稱接收單位)接收管理。第六條非經營性資產原則上應當採取無償劃轉的方式移交接收單位管理。移交的非經營性資產中屬於劃撥的土地,一般仍按原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性質劃轉。辦理非經營性資產劃轉及變更等手續,原則上免收行政性收費。第七條非經營性資產不進行評估,按企業破產審計報告確認的價值劃轉。第八條破產企業對原自管的公有住房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由接收單位全面接管。接收單位的權利和義務主要包括:享有未出售住房的產權並與原承租人重新簽訂(或變更)房屋租賃協議;對未出售住房進行維修管理,收取租金,依法向承租人出售現住房;享有已售公房再上市交易時原破產企業應得的收益;協助購房職工辦理已購公房再上市交易的手續。第九條企業宣告破產前,依據有關規定從售房款中按比例提取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以下簡稱維修基金)不屬於企業破產財產,在非經營性資產移交時由破產清算組將其移交接收單位或業主委員會管理。接收單位未成立物業管理機構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應由破產清算組將其轉存至相應的住房資金管理機構監督使用,專款專用。企業宣告破產時,維修基金未按規定提取,或提取後被挪用的,由破產清算組在破產財產清償分配前從破產財產中優先提取,隨非經營性資產一併移交接收單位。維修基金正常使用的部分在非經營性資產移交時不再補齊。在本辦法實施前已終結司法程序的破產企業,沒有提取的或被挪用的維修基金不再補齊。第十條接收單位在接收破產清算組移交的職工住房後,由市財政按下列標準給予一次性補助費:已售樓房,每平方米(建築面積)補助50元。平房,每平方米(建築面積)補助150元。接收單位接收未售樓房和其他非經營性資產,市財政不予補助。破產清算組在與接收單位簽訂移交接管協議後,按移交接管協議載明的移交面積和上款所列標準計算補助費,經市協調小組認可後向市財政局申請補助。市財政局在接收單位辦理完交接手續後,將補助費一次性劃撥給接收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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