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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後在犯罪的是否構成累犯

2023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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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緩刑後再犯罪的是否構成累犯
緩刑後再犯新罪不算累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五條【一般累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六條【特別累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累犯的成立以前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緩刑考驗期內的犯罪人,並沒有刑罰執行完畢,所以緩刑考驗期內再犯新罪不構成累犯。如果在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消緩刑,將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判處的刑罰,決定執行的刑罰。
二、緩刑考驗期內又犯罪如何處理
緩刑考驗期是指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進行考察的一定期間。緩刑考驗期是緩刑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設立考驗期的目的,在於考察被緩刑人是否接受改造,以使緩刑制度發揮積極的效用。
緩刑人在緩刑考驗期內的表現規定了三種法律後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六條【緩刑的考驗及其積極後果】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條【緩刑的撤銷及其處理】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第六十九條【數罪併罰的一般原則】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後,管制仍須執行。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不管是一般累犯,還是特別累犯,在認定的時候均需要注意這裡又犯新罪的時間點,一定是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赫免以後。而要是犯罪分子尚處於緩刑考驗期內,顯然並不滿足這一條件規定,因而無論如何不能認定此時犯罪分子就成立累犯。以上是小編整理的知識,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有在線律師,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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