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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行政複議程序暫行規定

2023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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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保證行政複議機關合法、準確、及時地辦理複議案件,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根據《行政複議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辦理行政複議案件,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複議機關依法辦理複議案件,不受其他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非法干預。
第四條辦理複議案件,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對複議期限的規定。複議人員辦案的具體期限,由複議機構負責人在法定複議期限內確定。
第五條申請人遞交的複議申請書,由複議機構登記,填具《申請行政複議登記表》。
申請人口頭申請複議的,複議機構接待人員可以筆錄,由申請人簽名蓋章;也可告知申請人在限期內補交書面申請書,申請人逾期不補交的,視為未申請。
第六條申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申請期限,在障礙消除後十日內申請延長期限的,複議人員提出是否准許的意見,報複議機關審批後,製作《准許延長複議申請期限裁決書》和《駁回延長複議申請期限裁決書》,送達當事人。
第七條複議申請由複議機構負責人指定複議人員審查,審查範圍包括:
(一)是否符合《行政複議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的申請複議條件;
(二)是否符合《行政複議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申請期限;
(三)是否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是否已經受理;
(四)是否向兩個以上複議機構申請複議;
(五)其他必須審查的內容。
複議人員審查複議申請,可以詢問當事人。
複議人員應當在三日內對複議申請進行審查,並在《行政複議立案審批表》中填寫是否受理的意見及其理由。複議機構負責人應當在二日之內作出批示。
第八條《行政複議立案審批表》經批示後,由複議人員根據批示在四日內製作《行政複議受理通知書》、《補正複議申請通知書》或者《不予受理裁決書》,送達申請人。
第九條複議人員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複議機關管轄,應報複議機構負責人批示後,製作《行政複議移送管轄函》,連同複議申請文件,移送有的複議機關。
第十條上級複議機關發現下級複議機關因複議管轄發生爭議且協商不成的,由複議人員提出意見,報複議機構負責人批示,製作《行政複議指定管轄通知書》,通知管轄的複議機關。
第十一條複議機關受理的複議案件,由複議機構負責人指定兩名以上複議人員審理,並指定其中一名為負責人。
第十二條複議人員應當在受理複議案件之日起七日內將複議申請書副本和《行政複議受理通知書》發送被申請人,告知被申請人在收到上述文書之日起十日內提交答辯書和作出的證據、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等有關材料。
第十三條複議人員應當認真審閱、鑑別當事人提供的全部材料,並做好閱卷筆錄。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可以要求複議參加人以及有關單位和個人提供或者補充證據,也可以進行調查取證。
調查取證應遵循合法、真實、客觀、全面的原則。證據必須經複議機構審查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第十四條複議機構可以派人調查,也可以委託有關單位調查。委託調查,應當製作《委託調查函》。
調查前,調查人員應制定調查方案,經複議機構負責人批准後實施。調查人應不少於二人,應向被調查人出示證件,說明來由,應製作調查筆錄,由調查人和被調查人分別簽名或蓋章。製作詢問筆錄,應力求原話原記,由問答雙方分別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需要現場勘驗的,有關人員應當製作《行政複議現場勘驗筆錄》。
第十五條調查人對被調查人提供的情況和證據不得當面肯定或否定。對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其他不宜公開的情況和證據要保密。
第十六條收集證言要先向出證人說明出證責任和要求。出證人要求更改證言的,應當允許,但同時要寫明更改原因。原證不得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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