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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可以申請迴避

2023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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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誰可以申請迴避
民訴中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在某些情況下可以提出。
迴避制度是指審判人員或其他有關人員遇到法定情況不得參加案件的審理或者有關訴訟活動的制度。我國民事訴訟法中規定有自行迴避和申請迴避兩種方式。
我國《民事訴訟法》四十五條規定:「審判人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迴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迴避:(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二)與本案有得害關係;(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的公正處理的。」因此,只要審判人員有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之一的,當事人便可以申請其必須迴避。審判人員如果發現自己有以上情形,也應自行迴避。
刑事訴訟中只有訴訟當事人才有權利申請迴避。
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或者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審判,有權申請審判人員迴避。
審判人員認為自己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或者有其他關係,應當申請迴避。
前兩款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
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迴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迴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迴避,由審判長決定。當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
刑事訴訟中,申請迴避權是當事人的權利。在被代理人不到庭的情況下,訴訟代理人可以代為申請迴避。
我國刑事審判被告人必須到庭,因此辯護人不能申請迴避,如發現有迴避理由應告知被告人,由被告人來決定是否申請迴避。
二、申請迴避理由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和勘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迴避: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本案的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當事人是實體權利的享有者和義務的承擔者,只能以當事人的身份參加訴訟,而不能以當事人和辦案人員的雙重身份出現,所以必須迴避。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是指本案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2.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所謂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是指案件的處理結果直接或間接地涉及到審判人員自身的利益。這種利害關係,既可能是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也可能是事實上的利害關係。
3.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其他關係,指除上述關係以外的其他關係。比如,與當事私交甚篤的同學、朋友或與當事人積怨很深的仇人、對手,等等。這些關係,只要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就應當迴避。
上述三個條件,只要具有其中之一,審判人員即應自動迴避,當事人也有權申請他們迴避。
以上關於審判人員迴避的規定,同樣適用於本案的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從理論上說,適用迴避制度的人員是在審判活動中具有一定審判職能或代行某種職能的人,上述人員雖非審判人員,但都擔當或執行本案有關任務,參與案件審判,為確保審判公正,具有法定情形的,亦應迴避。
對於你提出的「申請迴避」的相關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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