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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辯權單務合同當事人是否可以行使

2023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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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辯權單務合同當事人是否可以行使
單務合同不適用履行抗辯權,合同履行抗辯權的成立,包括同時履行抗辯權、順序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以合同雙方存在對待給付關係為前提,只有雙務合同中存在合同履行抗辯權。
單務合同是指只有一方當事人承擔給付義務的合同。在單務合同中,當事人雙方不存在對待給付關係,一方僅承擔義務而不享有權利,另一方則相反。
單務合同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只有單方承擔義務的情況,如在借用合同中,只有借用人負有按約定使用並按期返還借用物的義務,出借人不負合同義務;另一種情況是一方承擔合同的主要義務,另一方只承擔附屬義務,雙方的義務不存在對待給付關係。例如,民法典允許贈與附義務,但贈與人交付贈與財產與對方的附屬義務之間不存在對價關係,因而贈與合同仍屬於單務合同。
不安抗辯權成立的條件
1、須雙務合同當事人一方應先履行義務。不安抗辯權產生基礎乃是雙務合同當事人義務具有牽連性,在單務合同中不可能存在不安抗辯權。雖是雙務合同,但雙方義務應當同時履行,則僅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存在可能,而不可能產生不安抗辯權。
2、須先履行一方尚未履行義務。不安抗辯權制度目的在於對抗後履行一方的履行請求,免除先履行一方可能的違約責任(不安抗辯權的正確行使發生違約責任的阻卻),以保護先履行一方當事人的利益,意在消極對抗。如果先履行義務一方已經履行了義務,即使後履行一方有不能履行情事發生,先履行一方只能通過違約請求保護其權益,不能主張不安抗辯權。
3、須後履行一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的能力。
4、須後履行一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形發生在合同訂立以後。如果發生在合同有效訂立之前,則一般適用欺詐或錯誤等規則以保護一方當事人利益,沒有必要主張不安抗辯權。
綜上所述,不安抗辯權是指合同雙方都需要履行一定的權利和義務,對合同雙方都是有要求的,並不是指的某一方,所以說在單務合同中是不存在不安抗辯權的。合同訂立的條件就是雙方當事人在某一條件下未能履行自己的義務,那就需要使用不安抗辯權,不安抗辯權的正確行使是發生違約責任的阻卻。如果有其他問題,歡迎隨時諮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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