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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完成定稿的作品著作權歸屬案

2023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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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陳*元。
被告:范*堂、張*松、付*春、劉*平、劉*群、楊*貞、趙*群、商*恆、梁*印等9人。
1991年暑假期間,原告陳*元經人介紹,攜帶其寫的《八卦探源與周易研究》書稿,到被告范*堂家與范就此書稿的創意和修改進行探討和研究之後,陳*元將該書稿留給范*堂進行修改。1992年初,陳*元曾向范*堂取走書稿,不久又送回給范*堂。1993年春節假日期間,范*堂到陳*元處住了約一個星期,雙方共同研究書稿。此後不久,范*堂又介紹被告張*松參加此書稿的再創作。同年暑假期間,陳*元又到范*堂處住了十多天,和范*堂、張*松一起探討研究,在原稿基礎上完成了定稿,字數從3萬多字擴充到近40萬字,書名定為《易數原微》,陳*元並試設計了書的封面,在該設計封面上標明「陳*元、范*堂、張*松著」。此後,張*松經聯繫,在**古籍出版社落實了出版事宜,取得了出版書號。同年12月29日,陳*元、范*堂、張*松三人簽訂了一份《關於〈易數原微〉出版發行等有關問題的協議》。協議約定:主編第一名陳*元,第二名范*堂,第三名張*松;如能聯繫到副主編和編委,可署副主編和編委若干名,名次按姓氏筆劃序排;主編名字印在封面上,版權歸三名主編所有。該協議還對出版經費、發行、利潤分配、風險責任等事項作了約定。三人均在協議上籤了名。經范*堂、張*松聯繫,確定了被告付*春、劉*平、劉*群、楊*貞、趙*群、商*恆、梁*印等7人作為該書的副主編署名。此後,此書印刷了4000冊,並按協議的約定,由原、被告分擔了銷書數量。
在書的銷售過程中,原告陳*元向河南省駐馬店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稱:其於1991年7月自行完成了《易數原微》的創作。認識被告范*堂和張*松後,在他們二人的脅迫下,三人簽訂了一份出書協議。後范*堂、張*松二人又以集資出書為名,又增加了被告付*春、劉*平、劉*群、楊*貞、趙*群、商*恆、梁*印七位副主編,擅自轉讓其著作權中的人身權,侵害了其合法權益。請求確認其獨自享有《易數原微》一書的著作權,並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和賠償經濟損失3000元。
被告范*堂答辯稱:該書先系我與陳*元合作所著,並由我申報了《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課題申請評審書》,後張*松也參與了寫作,並進行了統稿和終校。1993年12月份,3人又簽訂了一份出書協議,明確該書的著作權歸3人享有。所以,不存在侵犯原告權利的問題。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張*松答辯稱:我不僅參與了《易數原微》一書的創作,而且負責對全書的編審、修改、定稿和終校工作,同時還聯繫了該書的出版。三方還達成有出書協議。因此,本人依法享有該書的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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