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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訴張*、趙**借款抵押合同糾紛一案

2023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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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紅
委託代理人郭*誠
被告張-偉
被告趙*愛
委託代理人李*明
原告王*紅與被告張-偉、趙*愛借款抵押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及委託代理人,被告趙*愛的委託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張-偉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09年3月23日被告張-偉借原告現金6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為6個月,月息1分。該借款經被告趙*愛簽章同意,以其居住的,其已故丈夫張*普名下,位於南樂縣勞動局家屬院作抵押擔保,並簽訂借款抵押協議。借款逾期後,經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請求判令二被告共同返還借款本息,並承擔訴訟費用。
被告張-偉未作答辯。
被告趙*愛辯稱,原告所訴不實。因為被告趙*愛不認字,聽原告講貸給了張-偉30000元,其蓋章捺手印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
所為,是原告欺騙了被告,不是其真實意思表示,協議無效,應駁回原告對被告趙*愛的訴訟請求。
原告就其訴訟主張提供的證據是:1、2009年3月23日由被告張-偉書寫、捺手印,被告趙*愛蓋章、捺手印的借款借據及借款抵押協議各1份,證明二被告以其共同居住的,其夫、其父張*普名下的房產作抵押,向其先後借款60000元的事實。2、二被告交付的,用於借款抵押的,張*普名下位於南樂縣勞動路南側的房產證1份,證明雙方共同簽訂協議後,二被告把該房產證交付到其手中的事實。
被告張-偉未提供相關證據。
被告趙*愛對其辯稱主張未提供相關證據。
審理中經原告與被告趙*愛委託代理人的同意,本院於2010年2月24日持二被告借款時交付到原告手中用於抵押的房產證,到南樂縣房地產管理所進行調查、甄別。經該所甄別後,出具證明1份,證明該房證不是其該所頒發,屬偽造的假房產證。
就原告提供的上述證據和本院調取的證據,經庭審質證,雙方意見如下:首先,原告及被告趙*愛的委託代理人對南樂縣房地產管理所出具的證明均無異議。其次被告趙*愛的委託代理人對原告提供證據1的質證意見則是,上邊的手印、蓋章屬實,但是在趙*愛不知情的情況下所為,其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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