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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與抵押哪個優先

2023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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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與抵押哪個優先
留置權高於質權高於抵押權。
質押權一般適用於動產,抵押權一般適用於不動產,擔保物權中的留置權一般適用於動產。具體來說,是留置權>質押權>抵押權,登記的抵押權效力高於質押權小於留置權。
基本案情:
甲公司向乙銀行貸款30萬元,期限為1年,甲公司以自己新購的高級小轎車抵押,該抵押辦理了合法有效的抵押登記手續。某日該公司一名無駕駛證的員工將車開出,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該車在丙修理廠大修,費用10萬元。因修理費未付,該車留置在丙處。貸款到期後,甲公司未能歸還貸款,乙銀行提起訴訟,在法院處置該車時,先付清丙的修車款10萬元,剩餘部分歸還銀行貸款本息。
法律解讀:
這是一起抵押權與留置權竟存的案例。
法院處置抵押物的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擔保法司法解釋全文》第七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擔保法司法解釋全文》第七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同一財產抵押權與留置權並存時,留置權人優先於抵押權人受償」。該條明確規定了抵押權與留置竟存時,留置權優先於抵押權。
留置權的性質比較特殊,留置權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依法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買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擔保物權。享有留置權的債權人叫作留置權人,即本案丙修理廠,留置的財產稱為留置物,即本案的小轎車。留置權的作用在於擔保,而不在於用益,所以留置權為擔保物權,留置權是基於法律的規定而直接發生的,並非產生於當時人之間的約定,如本案中只要甲公司未付修理費,丙留置該車,留置權即產生,而無須雙方當事人約定,因此留置權屬於法定擔保物權,具有對抗其他擔保物權的效力。而抵押權為約定擔保物權,根據我國法定擔保物權優於約定擔保物權的物權法原則,留置權的效力優於抵押權。另,留置權一般是由於留置權人就標的物提供了材料或者勞動而未得到適當補償而產生的,即留置權人首先進行了保管、運輸、加工、修理等勞動,而使標的物的價值增加了或標的物的價值本應減少而未減少。如果沒有這種直接針對於標的物的勞動,則標的物的價值受損,其他物權亦難以實現。困此,留置權擔保之債實際上為其他債權之受償創造了條件,因而它應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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