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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寧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2023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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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國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
本辦法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國家授權的國有房屋及其附屬物的管理人)和使用人。
第四條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和有利於城市舊區改建。
第五條拆遷人必須依照本辦法規定,並按先安置後拆遷的原則,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和安置。被拆遷人必須服從城市規劃建設需要,在規定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不得藉故拖延。
第六條南寧市城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主管本市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房屋拆遷管理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有關規定;
(二)負責對房屋拆遷被委託人的資質審查,審核房屋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發布房屋拆遷公告;
(三)負責對房屋拆遷活動的監督、檢查和指導等工作,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處罰;
(四)對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在補償金額、安置用屋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方面的爭議進行裁決;
(五)對房屋拆遷工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和考核;
(六)組織實施人民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遷決定和強制拆遷決定。
南寧市城市房屋拆遷辦公室負責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日常工作。
規劃、土地、城建、房產、公安、工商、教育等行政部門,應按各自的職責分工,配合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做好城市房屋拆遷安置工作,保障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七條南寧市人民政府對房屋拆遷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拆遷管理
第八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需要拆遷房屋,應向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
(一)建設的計劃批准書;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紅線圖;
(三)舊區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批准書;
(四)土地使用意見書;
(五)房屋拆遷計劃和拆遷安置方案。
經審核批准並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後,方可拆遷。
實施房屋拆遷不得超越經批准的拆遷範圍和規定的拆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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