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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五桂山生態保護區管理暫行規定

2023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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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部門: 廣東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發布文號:
中山市五桂山生態保護區管理暫行規定
中府〔2005〕169號
第一條 為加強五桂山生態保護區的管理,保護區內生態環境,維持生態平衡,促進物種多樣性,提高涵養水源、凈化水質和空氣的能力,開展生態保護科學研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等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五桂山生態保護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五桂山生態保護區(以下簡稱生態保護區),是指北起金鐘水庫堤壩、長江水庫堤壩、塔石坑和狗眠地,南至沙螺坑、牛頭山、馬坑水庫和黃牛寨,西起旗山、烏坑、湖洲山、殺人坑和孖龍,東至中山珠海交界線、馬了螂水庫堤壩、石頂崖、三山虎和雞乸山以內的範圍。
生態保護區內劃分為重點保護區、一般保護區和生產生活區三個功能區。重要水庫集雨區域及原生生物物種區域為重點保護區;重點保護區外圍至公路兩旁的第一重山為一般保護區;一般保護區的外圍至生態保護區界線範圍為生產生活區,繼續作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生產生活區域。
 生態保護區的界線和重點保護區的具體範圍由市人民政府確定,並予以公告。
第三條 生態保護區堅持保護和利用相統一,以保護為主,適度開發的原則。
 第四條 在生態保護區從事保護管理、開發利用、參觀考察、科學研究、教學實習、野外活動、旅遊拍攝、生產生活以及進行其他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生態保護區生態環境、生物資源和水資源的義務,有權對破壞生態保護區生態環境、生物資源,污染水質及危及生態安全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控告。
 第六條 市政府設立五桂山生態保護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護區管委會),成員由市林業、水利、環保、規劃、建設、城管執法、國土資源、公安、民政、財政、旅遊等部門及生態保護區所在地各鎮政府(含區辦事處,下同)等單位組成。保護區管委會實行聯席會議制度,對生態保護區內涉及生態環境、物種保護、水源水質保護的事項須召開聯席會議審議。
 保護區管委會下設辦公室,設在五桂山街道辦事處,負責保護區管委會的各項日常事務。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有關生態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制定生態保護區的各項管理制度,經保護區管委會通過後組織實施;
 (三)綜合協調生態保護區有關生態保護方面的各項事務;
 (四)提請召開保護區管委會成員單位聯席會議;
 (五)受有關部門委託受理生態保護區內有關捕撈許可、森林砍伐許可、林地占用許可、用火許可等有關生態保護行政許可事項的申請材料;
 (六)監督落實保護區管委會決定事項並向有關職能部門通報;
 (七)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開展生態保護區的科學研究工作;
 (八)進行生態保護知識宣傳教育;
 (九)對生態保護區的自然資源開展調查,建立自然資源檔案制度,掌握資源變化情況,保護和發展珍稀和瀕危動植物資源;
 (十)市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交辦的有關生態保護區管理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在生態保護區日常管理中依法屬於相關部門職能的事項仍由相關部門行使行政執法權,市林業、水利、環保、規劃、建設、城管執法、國土資源、公安、旅遊、民政等部門以及生態保護區所在地鎮政府根據各自的職責,依法行使管理職權,做好生態保護區的管理工作。
 第八條生態保護區保護規劃由市規劃部門牽頭會同市林業、水利、國土資源、環保等部門以及生態保護區所在地鎮政府等編制,報市政府批准後納入城市總體規劃。生態保護區的各項建設應符合生態保護區保護規劃的要求。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入保護區修建建(構)築物。
 第九條除有關職能部門、鎮政府及相關工作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外,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進入重點保護區,因科學研究的需要,必須進入重點保護區從事研究觀測、調查活動的,應當事先通過保護區管委會辦公室向市有關職能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活動計劃,經批准方可活動。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重點保護區內建設生產設施、不得開辦果場、飼養場和網箱養殖場等有污染水源的項目,已建設和開辦的應限期遷出。
 第十一條 禁止在重點保護區、一般保護區內進行放牧、開墾、填塘、燒荒、開礦、採石、取土、挖泥、挖沙等活動,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重點保護區、一般保護區內已開辦採石(礦)場、採砂場、挖泥場、磚瓦廠必須逐步遷出。嚴禁向重點保護區遷入墳墓,原有的墳墓必須遷出或深埋(按規定可保留的除外)。
 第十二條 一般保護區和生產生活區不得建設有污染的項目和破壞生態環境或景觀的設施,已依法建成的設施,其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的應當限期治理;造成損害的,必須採取補救措施。禁止向生態保護區排放超標準污水、廢氣、噪聲及傾倒固體棄物。
 第十三條 禁止在生態保護區獵捕或傷害野生動物,禁止在水庫、溪間內炸魚、毒魚、電魚和在水庫中釣魚、捕魚。因科學研究或其他特殊情況確需捕捉、捕撈或放養陸生、水生動物的,須通過保護區管委會辦公室向市有關職能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由保護區管委會辦公室監督實施。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砍伐生態保護區的林木,不得擅自採集物種標本、野生藥材和其他林副產品。因生產、科學研究或其他特殊情況確需要砍伐林木、採集物種標本、野生藥材和其他林副產品的,須通過保護區管委會辦公室向市林業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由保護區管委會辦公室監督在指定地點限量砍伐或採集。
 第十五條 嚴禁攜帶煙花、爆竹、香燭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進入重點保護區和一般保護區。重點保護區嚴禁野外用火。生態保護區山邊林緣30米範圍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和野外用火,嚴禁攜帶火種進山。因特殊情況確需野外用火的,須通過保護區管委會辦公室向市林業部門提出申請並經市林業部門批准。用火單位或個人必須採取切實可行的防火措施。
 第十六條 在生態保護區內征占用林地,須通過保護區管委會辦公室向市政府申請,經市政府同意後方可辦理有關用地手續。
 第十七條 除生態保護區管理工作用船外,禁止任何船隻在生態保護區水庫內航行、停泊或作業。
 第十八條 生態保護區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保護區管委會各成員單位及管委會辦公室對生態保護區的統一規劃和管理。在生態保護區內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指定的地點進行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九條 對生態保護區的林地實行生態公益林補償,林地所有權不變,對林地所有者每年給予損失性補償。具體補償標準和辦法由市林業部門制定方案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條 對生態保護區的保護管理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林業或水利等部門按各自的職責權限依法予以處理:
 (一)擅自移動或破壞生態保護區及重點保護區界碑、標誌;
 (二)未經批准進入重點保護區或在重點保護區不服從生態保護區管理機構管理的;
 (三)在水庫、溪間炸魚、毒魚、電魚或違反規定在水庫從事釣魚、捕魚等捕撈活動的;
 (四)使用船隻在水庫航行、停泊或作業的。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在重點保護區和一般保護區進行砍伐、獵捕、採集、挖掘放牧、開墾、填塘、燒荒、取土、開礦、採石、挖泥、挖沙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由市林業、水利或國土資源、環保、建設等有關部門根據職責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可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造成生態保護區重大污染或者破壞事故,導致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或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妨礙生態保護區管理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治安管理規定給予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生態保護區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山市長江庫區水源林自然保護區管理規定》(中府〔2003〕47號)同時廢止。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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