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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泰州市區老年人優待辦法的通知

2023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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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部門: 江蘇省泰州市人民政府
發布文號:
關於印發泰州市區老年人優待辦法的通知
泰政辦發169號
各市(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泰州市區老年人優待辦法》已經市政府第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八年九月一日
泰州市區老年人優待辦法
第一條為弘揚中華民族敬老愛老助老傳統美德,不斷提高老年人生活質量,切實構建和諧社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江蘇省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泰州市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具有市區(海陵區、高港區、泰州經濟開發區、泰州農業開發區,下同)戶籍、年滿60周歲及以上的老年人,享受本辦法規定的優待政策。市區年滿60周歲及以上的老年人(含有暫住證的外地老年人)憑本人居民身份證可向戶籍或居住所在地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社會事業局)申請辦理《江蘇省老年人優待證》(以下簡稱《老年證》)。
(一)本省老年人憑《老年證》(離休幹部可憑《離休幹部榮譽證》)或身份證等有效證件,免費參觀遊覽政府主辦的公園、風景名勝區、旅遊景點和公益性文化設施。社會投資的旅遊景點和文化服務單位,對老年人也應提供優惠服務。
(二)公共體育場館設施應為老年人健身和老年文藝團體活動提供方便及優惠服務。影劇院應為老年文藝團體演出和老年人組織舉辦大型活動優惠提供場地。
(三)火車站、長途汽車站等場所應設置老年人售票窗口,對持有《老年證》的老年人實行優先購票、檢票的優待服務,並在候車室設置一定數量的老年人專用席位。
(四)各級醫療衛生機構應積極創造條件開設老年病門診,並在挂號、就診、劃價、收費、配藥、住院等窗口設置「老年人優先」標誌,給予優先照顧。有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為患有慢性病或行動不便的老年人設立家庭病床,對貧困老年人家庭病床出診費和普通門診挂號費實行減免優惠。
(五)城市和農村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應為轄區內的老年人免費建立健康檔案。
(六)低保家庭的老年人去世後,殯儀館減免基本喪葬服務費用的50%。
(七)符合廉租房保障條件的貧困純老年人戶優先納入廉租房保障範圍。
(八)本市老年人憑《老年證》免費使用收費公共廁所。
(九)水、電、燃氣、電信、郵政、商業等各個行業和社區服務單位,應為老年人提供優質、優惠、優先的服務和照顧,提倡為有特殊困難的老年人上門服務,滿足老年人的特殊生活需求。
(十)各級法律服務組織優先向老年人免費提供法律諮詢。對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的申訴、控告和檢舉,司法機關應及時受理,優先辦理。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老年人,各級法律援助機構應及時提供法律援助,其應承擔的訴訟費用,可申請減免。
(十一)公證機構在辦理以老年人為公證申請人的扶養、贍養協議公證及遺囑公證時,對持有《老年證》的老年人減半收取公證費。
(十二)對特殊困難的老年人實施養老援助服務。對符合《關於對市區社會辦養老服務機構等實行資助或補助的意見》(泰政辦發〔2007〕212號)條件的老年人提供居家養老援助服務。對生活不能自理,需要進機構養老的「三無」老人,由當地政府安排進機構養老。
(十三)年滿60周歲老年人乘坐公交車享受優惠待遇。60~69周歲老年人持老年優惠乘車年卡乘坐市區無人售票公交車。7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持免費乘車證乘坐市區無人售票公交車。老年人在辦理老年優惠乘車年卡或免費乘車證時,須自行繳納個人意外傷害保險費,具體辦理方式由市物價局、市交通局、市財政局、市老齡辦等部門另行明確。
(十四)70周歲及以上的「空巢」老人安裝有線電視,初裝費按半價收取。
(十五)符合享受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70周歲及以上的老年人,其保障待遇在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十六)年滿100周歲的老年人每年免費體檢一次,每人每月領取不低於200元的長壽補貼,所需經費由各區財政列支。
各區可根據實際情況對90周歲及以上的老人發放生活補貼。
(十七)經區以上民政部門認定的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社會福利院等為老服務社會福利機構,所使用的水、電、燃氣費按照當地居民價格標準收取,電話費按居民住宅電話費標準收取,有線電視初裝費按半價收取。
(十八)大力推進社區(村)老年活動室建設,經申報和驗收符合條件(具體標準另行制定)的老年活動室,由市、區兩級財政按一定比例一次性給予5000~10000元獎勵。
第三條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負責本辦法在市區範圍內貫徹落實的指導和協調,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具體負責對市區和各部門貫徹落實本辦法的情況進行檢查和督促。
第四條各區人民政府及市相關部門,應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逐步增加老齡事業投入,完善老年社會保障制度,提高老年優待服務水平,使老年人共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教、老有所學、老有所為、老有所樂的目標。
第五條各級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群眾自治組織和公民,都應按照本辦法履行老年優待服務的職責和義務,並在服務場所設置老年人優先、優待等標誌,且不得以任何理由和藉口,取消老年人應該享受的優待項目和內容。
第六條本辦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1998年制定的《關於對七十歲以上老年人實行優待照顧規定》同時廢止。各縣級市人民政府應按照省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老年人優待和服務工作的通知》(蘇政辦發〔2007〕98號)精神,參照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老年人優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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