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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宣傳標語規範設置管理辦法

2023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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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部門: 福建省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發布文號:
廈府辦〔2005〕88號
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廈門市宣傳標語規範設置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鼓浪嶼萬石山風景名勝區管委會,市直各委、辦、局:
為配合我市創建全國文明城市活動,保證我市市容環境的整潔美觀,進一步規範我市宣傳標語、橫幅、看板等宣傳廣告的設置、懸掛、張貼等管理工作,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將市文明辦、市城管辦制定的《廈門市宣傳標語規範設置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oo五年四月四日
廈門市宣傳標語規範設置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各類宣傳標語設置,創建整潔優美的市容環境,根據《廈門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及《廈門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宣傳標語主要是指各類宣傳標語、宣傳橫幅、交通安全設施上設置的宣傳看板、宣傳氣球等。
第三條 除了國家、省重要檢查及市委市政府主辦承辦的重大活動外,嚴禁任何單位在市政設施、交通安全設施、公共綠化帶、跨街人行天橋等設置宣傳標語和廣告。
第四條 宣傳標語發布者應向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設置宣傳標語,承辦者需與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簽署宣傳標語管理承諾書。在市政設施上設置宣傳標語,由市、區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在公共綠化帶上設置宣傳標語,由市、區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在交通安全設施上設置宣傳標語,由市、區公安交通主管部門審批。同時其承辦者需向所在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報備。
第五條 設置、張貼、懸掛宣傳標語期限為十五天,期滿後設置者應自行及時拆除清理。
第六條 未經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擅自設置,或未報備所在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或超過期限未自行拆除的宣傳標語,由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依法予以強制拆除,所產生的費用由宣傳標語承辦者承擔。
第七條 市、區城管辦負責檢查監督宣傳標語的規範設置工作。
第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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