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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獎金屬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202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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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工資獎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我們國家《民法典》第1062條當中明確的規定,夫妻在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一些財產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比如說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等等。還有就是生產獎金以及勞務報酬也屬於共同財產。
一、工資獎金屬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工資獎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個人工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徵得配偶的同意。
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採取哪些方法?
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分。在實踐中,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採用如下方法:
(1)實物分割。即財物可以分割的情況下,在不影響其財產的使用和用途的前提下,對財產進行分割,雙方各自根據其分割的份額取得應得的財產。
(2)價金分割,即將共有物變賣或者拍賣,夫妻雙方就變賣、拍賣取得的價金進行分割。
(3)作價補償。即由夫妻一方取得財物,根據財物的價值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離婚案件中,涉及財產分割的,應當注意以下因素:
(1)夫妻雙方對財產歸屬有書面約定,或者有口頭約定,雙方沒有爭議的,離婚時應當按照相關約定處理,但是規避法律和損害國家、集體、他人利益的約定無效。
(2)夫妻分居後,分別管理、使用和獲得的財產,仍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各自所有,但差額懸殊的,分得財產多的一方應當補足。
(3)主張為一方個人財產的,負有舉證責任,不能證明的,只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4)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分,但可能因為一方有過錯等原因分配不等。
(5)夫妻雙方對財產分割的協議,在離婚後正式生效,且只對夫妻雙方有約束力,不能以協議對抗第三人,如不能對抗第三人的債權。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結婚之後所取得的工資獎金等相關的收入基本上都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所以在離婚的時候關於這部分的財產也就是存款是需要共同來進行分割的,基本上是按照平等分割為基本的原則來處理的。也就是一人一半,為基本原則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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