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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轉移財產如何取證

2023年1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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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日常生活中,有些正在經歷離婚訴訟的人會企圖轉移共同財產,從而使得自己能夠儘可能多分財產。那麼夫妻轉移財產如何取證?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夫妻轉移財產如何取證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誰主張誰舉證」,所以主張對方轉移財產的,必須要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建議當事人在起訴前做好相關的證據的搜集工作。如果由於客觀原因確實沒有辦法搜集證據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人民法院有權向個人和單位調查取證,有關單位和個人不能拒絕。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公檢法可以向銀行要求提供對方的賬戶信息和流水信息,以確定是否存在轉移財產的事實。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五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採納該證據,或者採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二、離婚財產轉移如何認定


  一般來說,所說的離婚前的財產轉移主要是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轉移的情況。
  根據我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1092條的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
  《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指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沒有明示歸一方所有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結婚後到雙方離婚或者一方死亡為止的這段時間內所取得的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夫妻雙方或者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勞動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受贈的財產、繼承的財產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第二部分的規定,夫妻共同財產還包括: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無法查清的,或者屬婚前個人財產,但已結婚多年,由雙方長期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均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離婚時,如夫妻共同生活的時間較長,可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從事多種經營和承包責任田的當年收益以及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殖專業投入的資金;
  結婚登記後,一方或雙方父母贈給的金銀、珠寶以及其他財產。
  對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行為的處理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三、對於轉移夫妻財產的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六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九十條 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綜上所述,如果夫妻一方企圖轉移共有財產,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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