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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裁定書必須送達嗎

2023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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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執行裁定書是否必須送達
1、要看具體情況,如果是強制執行的裁定書,沒有送達可以執行,法院只行告知義務。其他的法律文書要先送達再執行。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條:「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法院執行需要裁定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並可以立即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執行裁定書和判決書有什麼區別
判決書是指法院依據判決製作的文書而裁定書是指審判機關為處理訴訟程序問題或部分實體問題而依法製作的訴訟文書。判決書與裁定書主要有以下四個不同:
1、兩者適用對象不同。判決書解決的是實體法律關係問題,如定罪量刑的部分裁定書主要解決訴訟中的程序問題,但也解決一小部分實體問題,例如:減刑,假釋等等。
2、可以有法律效力文書的數量不同。一個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只能有一個而裁定書可以有多個
3、其書寫要求不同。判決書只能用書面形式,格式和內容都有一定的規範而裁定書可以書面,也可以口頭。
4、兩者上訴與抗訴期限不同。判決書是從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日以內裁定書是自收到裁定書五日以內。
所以判決書與裁定書是有很大的區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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