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網PWA視頻評論

全縣兒童免疫監管規定

2023年11月12日

- txt下載

全縣兒童免疫監管規定


為進一步搞好計劃免疫工作,提高兒童免疫接種率,保障兒童身體健康,根據《省兒童預防接種管理條例》和國家疾病控制中心要求,結合我縣實際,推行縣鄉兩級計劃免疫兒童保健保償工作,制定本暫行規定。
一、參加免疫保償對象:年日起的初生兒均可自願參加保償。自願參保的新生兒可在辦理出生證的同時,在各住院分娩點辦理兒童免疫保償手續,由出生證辦證人員負責辦理。具體事項由縣防疫站協調解決。
二、免疫保償內容:
1、按免疫程序從出生至7周歲內接種卡介苗、B肝疫苗、脊灰糖丸、百白破三聯苗、麻疹疫苗、乙腦疫苗、流腦A型多糖體菌苗等七種疫(菌)苗,預防九種嚴重危害兒童健康的傳染病(乙腦、流腦、脊髓灰質炎、百日咳、白喉、麻疹、破傷風、結核性腦膜炎、B型肝炎)。
2、按照自願的原則,由家長與衛生院或防疫站簽訂保償協議書,縣防疫站與衛生院均負連帶責任。協議內容應體現自願、平等、公正、合法原則。協議一經簽訂,各方必須履行各自職責。
3、實行一卡通制度,參保兒童持預防接種證可在全縣範圍內各接種點接種。保償服務收費按物價部門核准的標準執行。
三、各方保償責任:
1、家長一次性繳交兒童投保費,根據預防接種證規定的時間,攜帶孩子憑標註有保償的預防接種證到指定的接種點接種相應疫苗。一次性繳納保償費90元後,7周歲內各年齡段按程序接種以上七種疫苗,一概不再繳交任何費用。
2、各衛生院設立固定接種點或流動接種點,負責內外卡冊,資料管理,統計上報,疫苗接種,冷鏈設備配套,相應傳染病流行病學調查和臨床鑑別診斷及免疫監測。
3、縣防疫站負責疫苗的計劃、供應,冷鏈設備配套及有關表卡印發,組織業務培訓和技術指導,負責相應傳染病例的血清學診斷和組織有爭議的相應傳染病的會診及鑑別診斷。
4、各級醫院診治計劃免疫相應的傳染病作為初診意見。確診必須由縣預防接種反應疾病診斷鑑定小組的意見為準,對於本縣未能確診的病例須送省級鑑定的病原學或血清學由縣防疫站負責聯繫。
四、七種生物製品的預防接種程序按以下附表:
五、相應傳染病的診斷依據和預防接種操作規程以衛生部(計劃免疫技術管理規程規定)為準。
六、保償金額與賠償責任:
1、保償金額和保償期間:0-7周歲連續投保一次性繳款每人90元,保償期為7周歲內,若在保償期間發生投保對象死亡的,可按未完成的年份退還保償費。
2、在保健保償期間,發生相應傳染病,按下列賠償金額標準一次性給予賠償。
(1)麻疹、百日咳各保償金總額的4倍;
(2)白喉、破傷風、流腦各保償金總額的10倍;
(3)結核性腦炎、乙型腦炎,B肝引起肝功異常的賠償保償金總額的20倍;
(4)因脊髓灰質炎致殘或因以上疾病死亡者一次性補償保償金總額的40倍;
(5)患保償九種傳染病得到賠償後,不滿7周歲的,保償期繼續有效。
3、投保兒童患相應傳染病,應及時到投保衛生院診治,其醫療費不超過一次性賠償費的,可由衛生院先支付,結算時多還少補。
4、下列情況不予賠償:
(1)兒童未達到初免月齡發病的;
(2)因家長原因:①通知後不攜帶兒童接受接種造成漏種後發生相應傳染病的;
②弄虛作假造成漏種或超期接種而發病的;
(3)在接種相應疫(菌)苗後,一個月內(未產生免疫力)發生相應傳染病者;
5、下列情況賠償費由衛生院負責支付;兒童家長向縣防疫站要求賠償的,縣防疫站先予賠償,賠償費用可從拔給鄉鎮的分成中扣除,造成接種責任事故的直接責任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正常接種反應處理醫藥費由衛生院負責;
(2)不按程序接種,冷鏈管理不當影響疫苗效價而造成免疫失敗者;
(3)違反接種程序或有關規定造成異常反應或發病,甚至死亡者;
(4)未按接種程序通知家長而造成漏種的。
七、保償費用提成與賠償比例:
免疫保償統一使用財政發票,列入收支兩條線管理,於每月28日召開例會的同時匯總交防疫站後統一上繳縣財政。縣財政按部門預算安排防疫站必要的經費,回拔部分按衛生院60%,縣防疫站40%的比例分成。發生相應傳染病的賠償,防疫站負擔60%,衛生院負擔40%。
八、保償費的管理及使用:
1、衛生院從分成的免疫保健保償費中提取30%作為勞務費,用於業務人員的勞務補貼;30%作為防疫組的活動經費,40%作為賠償費、器械添置、冷藏設備維修等,餘下部份結轉下年。
2、縣防疫站從分成的保償費收入中提取40%作為賠償費,30%作為卡冊報表、印刷、器械購置、冷鏈維修,30%作為活動經費、會議培訓經費,剩餘部分結轉下一年度存用。
3、保償費必須專款專用,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隱瞞收入、坐收坐支、收費不開票或使用其他非專用票據。
九、不參加免疫保償的兒童按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收費。
十、賠償手續辦理:
1、凡發生九種傳染病例(包括疑似病例),當地鄉鎮衛生院應在24小時內告知縣防疫站並進行流行病學調查(一式二份、一份上報防疫站)。
2、要求賠償的家長應在患兒臨床症狀消失前向所在鄉鎮衛生院報告,衛生院應於當天出具診斷證明。家長持保償協議、預防接種證和衛生院診斷證明或死亡證明書等證件資料向縣防疫站要求賠償。縣防疫站應於收到賠償請求的當天即組織縣疾病診斷小組覆核。縣疾病診斷小組於15天內作出覆核結論,同時將覆核結論交付患兒家長。符合賠償條件的,由縣防疫站(或委託鄉鎮衛生院)先予支付賠償金,受理賠償單位不得拒付。賠償金支付後由防疫站及衛生院按標準共同分擔,未確診有爭議的病例,未徵得縣防疫站同意而私自到外縣及市級以上醫院診治的不予賠償。
十一、法律責任:
1、申請賠償方申報病種和有關單據如有偽造證據或欺騙行為的,不予賠償;賠償費已支付的如數追回,對違法行為的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2、各級醫療衛生單位應認真履行兒童計劃免疫工作職責,提高服務質量和工作水平,積極推進兒童免疫保健保償制度的貫徹落實。縣衛生、物價、監察、政財、審計等部門應加強對免疫保償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在免疫保償工作中弄虛作假,失職瀆職,故意拖延賠償期限,侵犯參保人合法權益,截留、挪用、貪污、私分免疫保償費或違規使用其他非專用票據等違法違規行為,構成犯罪的,除追繳其違規金額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相應處分。

收藏

相關推薦

清純唯美圖片大全

字典網 - 試題庫 - 元問答 - 简体 - 頂部

Copyright © cnj8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