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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諮詢代理協議(精選3篇)

202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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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諮詢代理協議(精選3篇)

融資諮詢代理協議 篇1


  甲方:
  乙方:重慶*爾帝投資諮詢有限公司
  鑒於:
  1、甲方為生產、經營的需要擬融入資金人民幣 (萬元)。
  2、乙方是從事融資技術諮詢及代理的公司,熟悉各種金融投資政策及法規,擁有基於網際網路的電子信息平台和廣泛的融資渠道,有能力為企業和個人提供最專業化、個性化、高效和實用的融資技術服務。
  3、甲方自願委託乙方作為融資代理機構,乙方同意接受委託。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方與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特訂立此協議:
  第一條 定義
  在本協議中的下列詞語具有如下含義:
  第三方:是指潛在的願融出資金的銀行或其他機構。
  融資額:是指甲方擬融入的資金人民幣 萬元。
  第二條 服務事項
  甲方聘用乙方作為融資代理機構,乙方承諾為甲方提供的服務事項是:(1))國家金融政策法規諮詢,及相關的各種融資信息諮詢。(2)提供融資方案建議和協助甲方完成借款申請資料。(3)在乙方的網站「中國華爾帝投融資網」上為甲方專門發布融資信息。(4)向一至二家金融機構或其他出資機構遞交借款申請,並提供相關的技術支持並促成甲方融入資金 萬元人民幣的實現。
  第三條 甲方義務3.1甲方應按第三方以及乙方的要求提供相關資料,並保證這些資料的真實、完整和有效。如因虛假不實,甲方願承擔由此而產生的後果。
  3.2隻要乙方促成出資方與甲方簽訂了融資協議,甲方並通過訂立的該融資協議,從該出資方融入的資金數額等於、小於或大於「融資額」(即人民幣 萬元),都應視為乙方完成了本協議承諾的服務事項,甲方均應按本協議的規定及時向乙方支付融資諮詢代理費。。
  3.3甲方應對乙方的融資活動提供必要的協助與配合。
  3.4甲方應切實保證對乙方提供的有關信息、資料保守秘密。
  第四條 乙方義務
  4.1乙方應盡力完成本協議第二條所指的服務事項,並促成甲方從第三方融入資金人民幣 萬元的實現。
  4.2乙方保證不提供虛假信息、隱瞞重要事實或與他人惡意串通,損害甲方利益。4.3乙方保證在服務事項過程中所獲知的甲方的信息包括經濟情況、個人信息、商業秘密等予以保密,除非為完成服務事項而需要向第三方披露之外。
  第五條 融資諮詢代理費
  甲、乙雙方同意甲方按以下方式分兩次向乙方支付融資諮詢代理費:
  5.1 在本協議簽訂之日,甲方應直接向乙方支付人民幣 元。用於乙方為甲方進行融資活動的工作費用,該筆費用支付後,無論融資結果如何,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將此筆費用返還。有特別商定的除外。
  5.2 如果乙方為甲方聯繫的融資方為異地的金融機構或投融資公司,其來渝的差旅、食宿費由甲方負擔。
  5.3 儘管甲方擬融資金 萬元,但無論最終甲方從第三方實際融得的資金大於、等於或小於「融資額」(即人民幣 萬元),甲方均同意按實際融得資金的 %向乙方支付融資代理費。具體的收取方法是:甲方在收到融資額後三個工作日以內向乙方直接支付實際融資款的 %。如果甲方分期收到融資款,也可按實際到帳比例向乙方分期支付。
  第六條 違約責任
  6.1 甲、乙雙方簽訂本協議後,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約定的,違約方按「融資額」(即人民幣 萬元)的1%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若違約金不足彌補守約方損失的,就不足部分守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賠償。
  6.2 甲方未按本協議第五條(1)支付融資諮詢代理費的,乙方有權中止提供服務。若甲方超過本協議規定的支付時間七日仍未支付該筆費用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並要求甲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七條 協議爭議的解決辦法因本協議的訂立、履行與解釋發生的或與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由先行甲、乙雙方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解決;若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重慶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依照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做出仲裁裁決,該仲裁裁決為最終裁決,對甲、乙雙方均有絕對約束力。
  第八條 通知
  甲、乙雙方確認在向對方發通知時,應按以下聯繫人和通訊地址發送,則視為履行了通知義務。
  甲方:
  乙方:鄭*鋼 重慶*爾帝投資諮詢有限公司
  第九條 其他約定事項
  9.1 本協議其他約定事項為本協議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9.2 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9.3 本協議經雙方簽字或蓋章生效,有效期一年或至甲方融資成功且向乙方支付全部融資諮詢代理費之日失效,以兩個期間中較短的一個為準。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9.4 本協議於20__年 月 日簽訂於重慶市。

融資諮詢代理協議 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鑒於:__________________
  1、甲方為生產、經營的需要擬融入資金人民幣 (萬元)。
  2、乙方是從事融資技術諮詢及代理的公司,熟悉各種金融投資政策及法規,擁有基於網際網路的電子信息平台和廣泛的融資渠道,有能力為企業和個人提供最專業化、個性化、高效和實用的融資技術服務。
  3、甲方自願委託乙方作為融資代理機構,乙方同意接受委託。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方與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特訂立此協議:
  第一條 定義
  在本協議中的下列詞語具有如下含義:
  第三方:是指潛在的願融出資金的銀行或其他機構。
  融資額:是指甲方擬融入的資金人民幣_______萬元。
  第二條 服務事項
  甲方聘用乙方作為融資代理機構,乙方承諾為甲方提供的服務事項是:(1))國家金融政策法規諮詢,及相關的各種融資信息諮詢。(2)提供融資方案建議和協助甲方完成借款申請資料。(3)在乙方的網站「中國華爾帝投融資網」上為甲方專門發布融資信息。(4)向一至二家金融機構或其他出資機構遞交借款申請,並提供相關的技術支持並促成甲方融入資金 萬元人民幣的實現。
  第三條 甲方義務3.1甲方應按第三方以及乙方的要求提供相關資料,並保證這些資料的真實、完整和有效。如因虛假不實,甲方願承擔由此而產生的後果。
  3.2隻要乙方促成出資方與甲方簽訂了融資協議,甲方並通過訂立的該融資協議,從該出資方融入的資金數額等於、小於或大於「融資額」(即人民幣 萬元),都應視為乙方完成了本協議承諾的服務事項,甲方均應按本協議的規定及時向乙方支付融資諮詢代理費。。
  3.3甲方應對乙方的融資活動提供必要的協助與配合。
  3.4甲方應切實保證對乙方提供的有關信息、資料保守秘密。
  第四條 乙方義務
  4.1乙方應盡力完成本協議第二條所指的服務事項,並促成甲方從第三方融入資金人民幣 萬元的實現。
  4.2乙方保證不提供虛假信息、隱瞞重要事實或與他人惡意串通,損害甲方利益。4.3乙方保證在服務事項過程中所獲知的甲方的信息包括經濟情況、個人信息、商業秘密等予以保密,除非為完成服務事項而需要向第三方披露之外。
  第五條 融資諮詢代理費
  甲、乙雙方同意甲方按以下方式分兩次向乙方支付融資諮詢代理費:
  5.1 在本協議簽訂之日,甲方應直接向乙方支付人民幣 元。用於乙方為甲方進行融資活動的工作費用,該筆費用支付後,無論融資結果如何,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將此筆費用返還。有特別商定的除外。
  5.2 如果乙方為甲方聯繫的融資方為異地的金融機構或投融資公司,其來渝的差旅、食宿費由甲方負擔。
  5.3 儘管甲方擬融資金 萬元,但無論最終甲方從第三方實際融得的資金大於、等於或小於「融資額」(即人民幣_______萬元),甲方均同意按實際融得資金的 %向乙方支付融資代理費。具體的收取方法是:甲方在收到融資額後三個工作日以內向乙方直接支付實際融資款的 %。如果甲方分期收到融資款,也可按實際到帳比例向乙方分期支付。
  第六條 違約責任
  6.1 甲、乙雙方簽訂本協議後,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約定的,違約方按「融資額」(即人民幣 萬元)的1%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若違約金不足彌補守約方損失的,就不足部分守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賠償。
  6.2 甲方未按本協議第五條(1)支付融資諮詢代理費的,乙方有權中止提供服務。若甲方超過本協議規定的支付時間七日仍未支付該筆費用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並要求甲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七條 協議爭議的解決辦法因本協議的訂立、履行與解釋發生的或與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由先行甲、乙雙方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解決;若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重慶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依照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做出仲裁裁決,該仲裁裁決為最終裁決,對甲、乙雙方均有絕對約束力。
  第八條 通知
  甲、乙雙方確認在向對方發通知時,應按以下聯繫人和通訊地址發送,則視為履行了通知義務。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 其他約定事項
  9.1 本協議其他約定事項為本協議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9.2 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9.3 本協議經雙方簽字或蓋章生效,有效期一年或至甲方融資成功且向乙方支付全部融資諮詢代理費之日失效,以兩個期間中較短的一個為準。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9.4 本協議於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簽訂於重慶市。

融資諮詢代理協議 篇3


  委託諮詢合同範文1
  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委託人)與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諮詢人)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本合同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國家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印發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示範文本(GJ-20_-0212)制定的。
  第二條 委託人委託諮詢人為以下項目提供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服務
  (一)項目名稱(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建設地址(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項目諮詢所涵蓋的業務範圍:
  (A類)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投資估算的編制、審核及項目經濟評價;
  (B類)建設工程概算、預算、結算、竣工結(決)算的編制、審核;
  (C類)建設工程進度申報的編制、審核;
  (D類)工程洽商、變更及合同爭議的鑑定與索賠;
  (E類)編制工程造價計價依據及對工程造價進行監控和提供有關工程造價資料等。
  (F類)所有與該工程項目相關,包含計量計價等的所有子項。
  第三條 諮詢人、委託人的義務
  (一)諮詢人的義務
  1.向委託人提供與工程造價諮詢業務有關的資料,包括工程造價諮詢的資質證書及承擔本合同業務的專業人員名單、諮詢工作計劃等,並按合同中約定的範圍實施諮詢業務。
  2.諮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間,向委託人提供的服務包括正常服務、附加服務和額外服務。
  (1)「正常服務」是指雙方約定的工程造價諮詢工作;
  (2)「附加服務」是指在「正常服務」以外,經雙方書面協議確定的附加服務;
  (3)「額外服務」是指不屬於「正常服務」和「附加服務」。雙方在諮詢合同有效期內進一步約定的服務。根據本合同第四條第(一)款第4項、第五條第(二)款第3項規定,應增加的額外工作量。
  3.合同簽訂後,諮詢人應組織人員收集有關資料,主動徵詢委託人的有關要求,按照委託人的建設施工計劃安排和要求形成書面文字資料約束雙方,嚴格執行,以保證諮詢工作順利進行。
  4.諮詢人必須按照國家和本省的工程造價管理法規及規定,遵循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則高質量地完成諮詢工作,維護各方合法權益。
  5.在履行合同期間或合同規定期限內,不得泄露與本合同規定業務活動有關的保密資料。
  (二)委託人的義務
  1.委託人應負責與本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有關的第三人的協調,為諮詢人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2.委託人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向諮詢人提供與本項目諮詢業務有關情況及資料。
  3.委託人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就諮詢人書面提交並要求做出答覆的事宜做出書面答覆。諮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關資料時,委託人應負責轉達及資料轉送。
  4.委託人應當授權勝任本諮詢業務的代表,負責與諮詢人聯繫。
  第四條 諮詢人、委託人的權利
  (一)諮詢人的權利
  1.諮詢人在諮詢過程中,如委託人提供的資料不明確時可向委託人提出書面報告。
  2. 諮詢人在諮詢過程中,有權對第三人提出與本諮詢業務有關的問題進行核對或查問。
  3.諮詢人在諮詢過程中,有到工程現場勘察的權利。
  (二)委託人的權利
  1.委託人有權向諮詢人詢問工作進展情況及相關的內容。
  2.委託人有權闡述對具體問題的意見和建議。
  3.當委託人以事實認定諮詢專業人員不按諮詢合同履行其職責,或與第三人串通或者因重大過失造成工程造價諮詢成果文件錯誤給委託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委託人有權要求更換諮詢專業人員,直至終止合同並要求諮詢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五條 諮詢人、委託人的責任
  (一)諮詢人的責任
  1.諮詢人的責任期即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諮詢人的責任造成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合同有效期。
  2.諮詢人責任期內,應當履行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因諮詢人的單方過失或失職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託人進行賠償。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或按合同的酬金的一定比率計算,累計賠償總額最高不應超過建設工程造價諮詢酬金總額。
  3.諮詢人對委託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問題不能及時核對或答覆,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諮詢人應承擔賠償責任,按照完成工作量比例扣除諮詢費用。
  4.諮詢人應按合同規定及時提供諮詢成果文件(含工程量計算書及底稿、編審的概(預)算書、結(決)算書、工程量清單、招標標底、投標報價等及相關書面及其電子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合理性、合法性負責,且做到文本資料條理清晰。
  (二)委託人的責任
  1.委託人應當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諮詢人造成的所有損失。
  2.由於委託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諮詢人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續時間,則諮詢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書面通知委託人。
  3.委託人對所提供的工程造價諮詢項目的有關資料、圖紙等的完整性和真實性負責。
  第六條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一)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二)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則應當在14日前通知對方;因變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三)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應當採取書面形式,新的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七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
  因違約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損失和損害的賠償,委託人與諮詢人之間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有關主管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條 諮詢業務的酬金及其支付辦法
  (一)雙方同意用__ ______支付酬金。
  (二)雙方同意:該項目整體諮詢費(該費用包含所有為該項目造價諮詢服務所產生的一切開支)用為整體工程造價的千分之二計算。項目預算整體完成並抽查無誤後,一周內,委託人支付諮詢人三萬元,按照工程進度,發包方每支付一次工程款,按照實際資金到達項目部財務部門日期計算,一周內,委託人支付諮詢人一萬元,餘款在工程整體結(決)算結束後一次性給付。
  第九條 其他約定
  (一)因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的需要,諮詢人在合同約定外的外出考察,經委託人同意,其所需費用由委託人負責。
  (二)諮詢人如需外聘專家協助,在委託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範圍內其費用由諮詢人承擔。
  (三)未經對方的書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轉讓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
  (四)除委託人書面同意外,諮詢人及諮詢專業人員不應接受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約定以外的與工程造價諮詢項目有關的任何報酬。
  (五)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如下含義。
  1.「委託人」是指委託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和聘用工程造價諮詢單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2.「諮詢人」是指承擔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和工程造價諮詢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託人、諮詢人以外與本諮詢業務有關的當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六)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適用的是中國的法律、法規,以及有關部門規章、工程造價有關計價辦法和規定或項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七)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的書寫、解釋和說明,以漢語為主導語言。當不同語言文本發生不同解釋時,以漢語合同文本為準。
  第十條 附加協議條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條 本合同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開始實施,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終止。
  第十二條 本合同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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