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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市場政府監管機構的模式

2023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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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集中監管模式。
這種模式是指國家通過立法,由政府專門設立主管部門對證券發行、交易的整個過程進行監督與管理的一種證券監管模式。這種模式的最大特點是:國家通過立法積極參與和干預證券市場的活動,國家設置有一個或多個專門的政府機關作為證券主管機構,由其代表國家對證券市場依法行使全面的管理職權。美國是採用政府集中監管模式的典型代表。美國的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是一個以美國聯邦證券交易管理委員會(SEC)為核心,以若干證券交易所和場外交易商協會為基礎的雙層次的監管組織體系。美國聯邦證券交易管理委員會直屬於美國總統,兼有立法、執法和准司法權,獨立行使對證券市場的全面監管職權;證券交易所和場外交易商協會則通過自律性規則的落實來行使輔助監管權。採用這種體制的國家除美國外,還有日本、韓國、以色列、菲律賓、埃及、巴西、新加坡、香港、台灣等大多數國家或地區。我國的證券市場監管也基本採用這種模式。
證券集中監管模式,以行政監管為主,自律監管為輔,強調全國統一的立法,建立有一套全國統一的行政監管機制。其優點主要有三個方面:(1)立法、執法全國統一,促使證券行為有法可依,提高了證券市場監管的權威性;(2)能公正、公平、高效、嚴格地發揮其監管作用,有利於協調不同利益集團之間的矛盾,提高了監管效率,降低了監管的成本;(3)監管機構與被監管對象分別獨立,監管機構及其人員超脫於被監管利益之外,有利於保證監管的公正性,充分保護投資者利益。此外,國家設立專門、統一的政府監管機構,方便了對外交流和國際合作。
這種監管模式在實際執行中也存在一些弊端:(1)證券法規的制定者和監管者超脫於市場,從而使得市場監管可能脫離實際,造成監管效率下降。(2)對市場發生的意外情況反應比較遲緩,可能處理不夠及時;(3)監管機構的權利與監管範圍非常廣泛,權力相對集中,有可能導致監管權力的濫用和監管機構的膨脹。
2.自律型監管模式。
自律型監管模式,是指國家不設置獨立的政府主管部門,而由非政府監管機構和證券業自律組織主要依照自我監管規則,對證券市場予以監督管理的一種證券監管機制。英國是自律型監管模式的典型代表。愛爾蘭、挪威、瑞典以及原大英國協國家受這種模式影響較大。英國證券市場的管理幾乎完全是由證券商協會、證券交易所協會等自律機構負責完成,政府對證券交易所及其會員採取放任政策。英國自律型監管模式的形成,與英國歷史上的倫敦證券交易所擁有嚴格的交易規則和高水準的專業性證券商隊伍,以及長期執行一套嚴格的註冊制度與公開說明書制度,能夠實施有效的自律管理是分不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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