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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上市銀行社會責任報告信息披露研究

2023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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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千帆 劉海飛
摘要:本文選取我國已經上市的16家商業銀行的社會責任報告為研究對象,通過對其發展歷程、社會責任報告的結構和編制標準及主要內容、社會責任報告信息披露方面取得的成績與不足等進行了分析研究,從統一報告的編制標準、積極向赤道原則靠攏、強化外部監管和規範第三方的獨立信息鑑證三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國上市銀行社會責任報告信息披露的建議和思考。
關鍵詞 :上市銀行;社會責任報告;信息披露
商業銀行社會責任是指銀行在追求股東利益最大化的過程中,維護非股東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包括員工的利益、客戶的利益、政府的利益、環境的利益以及社會公益等。【1】商業銀行社會責任的信息披露集中體現在銀行所公開發布的企業社會責任報告中,從2006年至今,我國商業銀行在社會責任報告的製作與改進方面經歷了從無到有、從簡到全的發展過程。本文主要以我國16家上市銀行為研究對象,對他們發布的《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等進行分析研究,提出相應的建議和思考。
一、我國上市銀行社會責任報告的發展歷程
2005年之前,我國尚未有商業銀行披露獨立的社會責任報告,雖然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和部分股份制商業銀行在年報中披露了部分社會責任信息,但都只是進行了較為簡單的非系統性描述。直至2006年6月23日,上海浦東發展銀行公開發布了《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才正式拉開了我國商業銀行發布社會責任報告的序幕。同年9月,深圳證券交易所發布了《上市企業社會責任指引》,要求所有上市公司應定期評估企業社會責任的履行情況,自願披露企業社會責任報告。同年10月招商銀行聯合其他企業發起成立了「中國企業社會責任同盟」,在這樣的大環境下,我國商業銀行進行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工作進入了加速時期。
2007年,中國建設銀行、招商銀行、交通銀行陸續公開發布了《企業社會責任報告》。同時,交通銀行還在2006年度股東大會上,決定在董事會下新增設社會責任委員會,這是我國商業銀行中的第一家,同時也是我國所有上市公司中第一家設立社會責任委員會的企業。2008年,中國工商銀行、民生銀行、興業銀行和北京銀行等四家銀行也陸續公開發布了《企業社會責任報告》。同年5月,上海證券交易所發布《關於加強上市公司社會責任承擔工作的通知》和《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指引》,這兩份文件成為了多家銀行編制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的參照標準。
2009年,中國銀行、平安銀行、中信銀行和寧波銀行等四家銀行也各自公開發布了《企業社會責任報告》。同年10月,上海證券交易所制定了《〈公司履行社會責任的報告〉編制指引》,規定在上交所上市的金融類公司應在披露年報的同時披露社會責任報告。深交所隨後也制定了《上市公司社會責任指引》,該《指引》的強制性沒有上交所《指引》那麼強,但也鼓勵上市公司建立社會責任制度,編制企業社會責任報告。2011年中國農業銀行和華夏銀行也加入到公布《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的隊伍中。
到目前為止,我國16 家上市銀行已經全部在各自的官方網站上設置了「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或「企業社會責任」的專欄,並在上一年年報中公示【2】的同時公布出上一年的《企業社會責任報告》【3】【4】。
二、我國上市銀行社會責任報
告的結構、編制標準與主要內容1.上市銀行社會責任報告的結構根據國外領先銀行的案例,崔宏等在2008年就將銀行披露的社會責任信息分為經濟、社會、環境三大方面【5】。這一分類在孫紅梅、王雪【6】,王綺琪【7】的文章中也得到了認可。吳煒、袁翰林從利益相關者的視角出發,將商業銀行社會責任內容劃分為經濟維度、社會維度、環境維度和管理維度【8】。曹國俊將銀行社會責任報告的結構定義為「三維結構」,即企業盈利、社會責任、環境責任【9】。
吸收上述研究成果,本文將上市銀行社會責任報告分為三個部分,即經濟責任、社會責任和環境責任。經濟責任包括股東責任、客戶責任和夥伴責任,是商業銀行社會責任的基本責任,只有保持自身健康發展和良好的經濟效益,商業銀行才能夠給投資者帶來價值回報,這也是多家銀行將「企業社會責任」專欄設置在「投資者關係」下屬一層的原因。社會責任包括政府責任、員工責任和社區責任等。環境責任包括環境管理、節約資源能源、降污減排等。
2.上市銀行社會責任報告的編制標準與編制內容
經檢索我國16家上市銀行的官方網站,匯總統計他們已經公布的各自《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我們可以歸納出各家上市銀行社會責任報告的編制內容和採用的編制標準。
編制內容一般包括:致辭、關鍵數據表、社會責任戰略與管理、經濟責任、社會責任、環境責任、對未來的展望、第三方獨立鑑證報告、GRI索引等。各家銀行也可根據自身情況,適當增加或刪減一些項目。以2012年各家銀行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為例,工商銀行在一般編制內容的基礎上增加了「全球契約十項原則對照表」;中國銀行在內容中添加了「可持續發展目標進展對象」;值得一提的是浦發銀行,該行在社會責任報告中公布了社會責任關鍵數據編制基礎,內含每股社會貢獻值等超過12個關鍵社會責任數據。
根據上述統計分析(見表1),我國16家上市銀行採用的編制標準主要包括:《GRI》《GRI 金融服務行業補充》、ISO26000、AA1000、銀監會《意見》、銀行業協會《指引》、上交所《指引》、深交所《指引》、社科院《指南》等9 種,統計結果表明:《GRI》《GRI金融服務行業補充》、銀監會《意見》、銀行業協會《指引》、上交所《指引》或深交所《指引》等編制標準被較為普遍使用,而ISO26000、AA1000、社科院《指南》則使用的比較少。
三、我國上市銀行社會責任報告評述
1.上市銀行社會責任報告的進步崔宏等在2007年提出了我國銀行在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的編制與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問題主要在以下幾方面:(1)尚未全面建立起履行社會責任的理念;(2)社會責任沒有嵌入到銀行治理結構與經營流程之中,執行力度較差;(3)社會責任與報告披露功利思想嚴重,選擇性披露動機強烈;(4)發布社會責任報告尚不普遍,且未開展第三方獨立鑑證,客觀性較差。(5)缺乏完整統一的監管措施與指導方法,銀行履行社會責任壓力小,披露行為任意性大。【10】
對於問題(1)和(2),據上文統計,2007-2011 年是我國銀行社會責任報告發展的加速時期,經過一系列《通知》和《指引》的制定,16家上市銀行已經全部建立了相應的企業社會責任相關部門,並在官方網站上設置了專欄。可見,與2007年的情況相比較,在履行社會責任的理念方面,各家銀行已經取得了巨大進步。對於問題(4),目前除了北京銀行、南京銀行、寧波銀行、興業銀行外,其餘12家銀行都與四大會計師事務所、BUREAU 、VERITAS等第三方進行合作,並開具了獨立鑑證報告。
2.上市銀行社會責任報告存在的不足
在3.1中提出的問題中仍有兩個至今未能解決。即第(3)項和第(5)項。經過對16 家銀行《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的比較,我們發現有一個共同點,那便是所有的《報告》都是只記錄了這一年銀行做了哪些有益於經濟發展、社會和諧、環境保護與治理的事項,對於具有負面影響的事情,所有《報告》都隻字未提。【11】有趣的是多家銀行一邊強調資源的節約,一邊卻將《企業社會責任報告》印製得相當華麗,這明顯與環境保護責任初衷相悖。同時,由於監管措施不統一,各家銀行的《報告》內容雖在整體框架上是大體一致的,但在各個指標上的差異導致了不同銀行的《報告》之間可比性變差。例如,16家銀行中,只有上海浦東發展銀行系統地整合了「關鍵社會責任數據編制基礎」的12個指標,而也僅僅只有民生銀行提出了「小微金融」的服務理念。由於這些由銀行各自側重而導致的細節上的差異,使得各份《報告》之間缺乏應有的可比性。
四、完善我國上市銀行社會責
任報告信息披露的建議與思考1.統一報告的編制標準,建立適合自身需要的《報告》格式
由於我國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起步較晚,因此應該循序漸進地往好的方向發展。目前國內部分上市銀行使用的GRI標準、ISO26000、AA1000驗資標準等都是國外的標準,國外的標準固然值得我們借鑑,但對於起步不長的我國上市銀行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現狀來說,過於依賴國外十分先進的編制標準無異於「拔苗助長」,需要一個過程去消化、吸收、採納。另一方面我國各上市銀行也需要重視國外編制標準的學習和選用,以儘快適應國際標準。從國內層面來講,各家上市銀行使用的編制標準差異很大,這樣不利於進行客觀性比較。因此,統一報告編制的標準、建立適合國內銀行實情的標準是十分必要的。
2.積極向赤道原則靠攏
赤道原則是國際金融公司和荷蘭銀行共同提出的一項企業貸款準則,這項準則要求金融機構在向一個項目或一家企業進行投資時,應該先對該項目或公司對環境和社會可能造成的影響進行全面的分析與評估。其目的是為了幫助銀行採取有效的措施來消除或緩解外界因素可能給銀行在履行社會責任方面帶來的負面影響。國外的花旗、渣打、滙豐等60餘家銀行都接受了赤道原則。目前國內上市銀行只有興業銀行一家接受了赤道原則。赤道原則所體現的理念是一種可持續發展的理念,它體現了一種社會責任。在興業銀行歷年公布的《企業社會責任報告》中,關於赤道原則的實施都被單獨列出並作詳細的介紹,可見興業銀行已經理解了赤道原則的深層含義。國內其他銀行也應該借鑑這種做法,逐漸接受赤道原則,從而消除履行社會責任過程中存在的隱患。
3.強化外部監管,規範第三方的獨立信息鑑證
外部監管的強化是針對於銀行選擇性披露動機而言的。只有加強對商業銀行信息披露報告的內容的監督,上市銀行社會責任報告的客觀性才會得到增強。
從16家上市銀行的《社會責任報告》可以看出,目前第三方的信息鑑證大多停留在鑑證對象的關鍵社會責任數據和報告內容是否符合GRI、AA1000等標準,即檢查報告是否滿足合規性的要求。只有工商銀行等少數幾家銀行在鑑定合規性的同時,參照了財務信息對數據進行了審核。這樣的做法導致了第三方鑑證的保證程度較低。因此,銀行在委託會計師事務所或評級機構進行獨立鑑證時,不僅應提供關於合規性的材料,而且應配合第三方進行歷史數據的檢查與鑑證,從而提高第三方鑑證的權威性。
參考文獻
[1][2]史常亮,鄒昊.我國商業銀行社會責任體系的構建[J].金融發展研究,2011(6):60-62.
[3][8]吳煒,袁翰林.商業銀行社會責任評價指標體系研究[J].金融論壇,2012(12):49-56,78.
[4][9]曹國俊.我國商業銀行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研究——2012 年度上市銀行社會責任報告評析[J].海南金融,2013(8):82-86.
[5][10][11]崔宏.商業銀行社會責任及其報告披露:問題與改進[J].金融論壇,2008(3):42-50.
[6]孫紅梅,王雪.我國上市銀行社會責任履行情況分析[J].中國市場,2013(25):84-87.
[7]王綺琪.我國商業銀行社會責任報告信息披露分析[J].商業會計,2013(16):74-76.
[基金項目:本文系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研究項目「流動性黑洞、訂單提交策略與最優執行」和「指令驅動市場交易行為與演化機制研究」(項目編號:71101068)、2013年國家級大學生創新項目(項目編號:G1310284028)系列研究成果之一。]
(作者單位:南京大學工程管理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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