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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賠償需要徵收個人所得稅嗎?

2023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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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尹某是A公司員工。2015年9月,尹某在上班期間因工作原因手指受傷,被認定為工傷,後鑑定為捌級傷殘。尹某於2015年12月6日以公司未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由,提出與A公司解除未到期勞動合同。隨後A公司決定支付尹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就業補助金以及停工留薪期工資、住院伙食補助費等工傷待遇14萬餘元,但要扣除個人所得稅3800元。尹某不同意,於是提起勞動爭議仲裁。後在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的調解下,A公司全額支付了尹某工傷待遇。
【評析】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工傷職工取得的工傷保險待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0號〕第一條規定,對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按照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取得的工傷保險待遇,免徵個人所得稅。該通知第二條規定:本通知第一條所稱的工傷保險待遇,包括工傷職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取得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醫療待遇、住院伙食補助費、外地就醫交通食宿費用、工傷康復費用、輔助器具費用、生活護理費等,以及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取得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等。故本案中A公司給付尹某工傷待遇免徵個人所得稅是於法有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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