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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紀和居間合同的區別

2023年1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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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行紀和居間合同的區別


  行紀和居間合同的區別:行紀合同的標的是行紀人為委託人進行一定的法律行為,間合同的標的是居間人為委託人進行一定的事實行為;行紀人對合同直接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居間合同中居間人並不參與委託人與第三人的合同關係;行紀人在一定條件下有介入權,居間人在特定情形下承擔介入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條
   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條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二、居間合同成立的條件


  居間合同成立的條件有:居間合同的成立應經過要約、承諾階段;居間合同存在雙方或多方訂約當事人;居間合同當事人對於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條
   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居間合同的特徵


  提醒您,居間合同的特徵有:居間合同是由居間人向委託人提供居間服務的合同;居間人對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沒有介入權;居間合同是雙務合同、有償合同、諾成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條規定,中介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
  中介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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