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理人簽訂合同無效的情形
代理人簽訂合同無效的情形如下:
1.無權代理人訂立的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合同;
2.代理人以被代理的人名義同自己簽訂的合同;
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同自己代理的其他人簽訂的合同;
4.代理人與對方通謀簽訂的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合同。
二、代理人簽訂合同簽誰的名字
代理人簽訂合同簽被代理人的名字,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依照其約定。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同時代理的其他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是被代理的雙方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
三、無權處分和無權代理有區別嗎
無權處分和無權代理有區別的。主要區別在於無權代理行為經被代理人追認才有效。如果不被追認的,則代理行為無效。而無權處分中,只要受讓人是善意取得的,則處分行為有效,不需要所有權人認可。
提醒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三百一十一條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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