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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遷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

2023年09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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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拆遷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
  房屋拆遷當事人是指在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活動中具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單位和個人,即房屋拆遷人、被拆遷人、承租人等。
  房屋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即:有資格參與房屋拆遷活動的拆房人。
  房屋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權人。即:擁有被拆除房屋的產權所有的個人和單位,所有權人以產權證記載的權利人為所有人,所有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幾人共有。
  被拆遷房屋的承租人是指對被拆除的房屋具有合法租賃關係的個人和單位。承租人有兩種類型:1、執行政府標準租金的個人和單位;2、按市場價格雙方協商確定租金的承租人。
  房屋拆遷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按《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規定:
  一、房屋拆遷人的權利有以下四點:
  1、 與被拆遷人、承租人簽訂拆遷補償協議,給予拆遷補償安置;
  2、 在與被拆遷人、承租人達不成協議的情況下,拆遷人可以向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地局申請裁決;
  3、 協議簽訂後,被拆遷人、承租人未在協議規定的期限內搬遷完畢,可以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 在仲裁或判決規定的期限期內仍未搬遷的,可以申請實施強遷。
  二、房屋拆遷人的義務:
  1、 對被拆遷人、承租人給予補償安置;
  2、 協議簽訂後,在房屋被拆遷人、承租人搬出被拆除房屋後,才可以實施拆房活動;
  3、 通知私房所有人辦理拆遷補償安置手續(含空關房屋所有人);
  4、 對無法通知到的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的,應依法定程序辦理。
  三、被拆遷人、承租人的權利:
  1、 獲得拆遷補償安置的權利;
  2、 有選擇拆遷補償安置方式的權利;
  3、 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可向區、縣房地局申請仲裁,不服仲裁,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四、被拆遷人、承租人的義務:在拆遷補償安置規定的期限內搬遷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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