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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安置房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2023年09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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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內容:簽訂買賣拆遷安置房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安置房的買賣是否需要經過相關部門批准?下面,房地產小編通過一個案例為大家解釋相關問題。
【案例詳情】
2005年2月,甲與乙簽訂買賣協議,約定乙將其即將交付的拆遷安置房一套賣給甲,房屋面積125平方米,總價款12萬元。協議簽訂後,甲按約支付了定金,乙也於同年6月1日交付房屋。2005年11月,乙領取房產證和土地證後拒絕履行協議,不協助辦理過戶手續,並提出拆遷安置房未經批准不能轉賣,主張原協議無效。試問該份合同是否有效?甲應該如何主張自己的權利?
【法律分析】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第一款規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手續,或者辦理批准手續才生效。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准手續的,或者仍未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後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得轉移。”因《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九條並未規定合同必須在報批、登記後才生效,因此,上述拆遷安置房屋買賣合同訂立後雖暫時沒有履行報批、登記手續,但並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只是交易房屋的所有權暫時不能發生轉移。
實踐中,拆遷安置房屋買賣交易雙方對買賣合同的報批、登記手續都是放在合同履行過程的房屋過戶階段進行,而房管部門也是將房地產交易、房屋所有權發證審批同時進行,由受讓方繳納土地出讓金後再由房管部門批准交易並著手核發房產證。從實際操作的這一做法中,也可以看出拆遷安置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並不受批准、登記手續的影響。
綜上所述,甲跟乙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有效,根據我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甲可以要求乙繼續履行協議,協助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或者退房並要求乙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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