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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房屋無權擅自贈與

2023年09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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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房屋無權擅自贈與 個案點擊 劉先生和妻子劉女士鬧離婚,夫妻商定將夫妻二人共有財產——一套登記在劉先生名下的住房賣出。而劉先生卻將該住房以0元的價格“賣”給了自己母親趙女士。妻子劉女士得知後將劉先生、趙女士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上述轉讓房屋行為無效。 當事者說 劉女士訴稱,其與劉先生系夫妻關係,涉案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登記在劉先生名下。2006年5月19日,劉先生在未告知劉女士的情況下,私自將該房屋轉讓給其母親趙女士。後雙方鬧離婚時她方知劉先生已將房屋轉讓。 一錘定音 法院認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劉先生將此案訴爭房屋以買賣的方式過戶到趙女士名下,未要求趙女士支付房款,故名為買賣,實為贈與。當時,劉女士向劉先生出具《證明》,系同意劉先生出售該房屋。授權範圍應是以合理的價格有償轉讓,現劉先生贈與趙女士,超出了劉女士的授權範圍。法律規定,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應當經全體共有人同意。在劉女士未同意劉先生將本案訴爭房屋贈與他人的情況下,劉先生將房屋贈與趙女士,該處分無效。 離婚案件中,最難界定的是共同財產。《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智慧財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另外還規定了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有了事先的約定和法律的規定,個人的合法權益必能得到維護。 [發表評論] 來源:黑龍江新聞網-老年日報作者:編輯:朱敏08-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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