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網PWA視頻評論

國際商事仲裁裁決異議理由辨析

2023年08月05日 - txt下載

考察各國的仲裁法及相關法律,多數國家都對仲裁裁決的執行施加一定程度的控制。在控制的程度方面大多對國際仲裁和國內仲裁予以區別對待,對前者通常控制要寬鬆一些。但各國的仲裁法都允許當事人對仲裁庭提出異議,都將其作為對其領域內發生的仲裁予以控制的一種表現,並確立了一定的控制標準。對仲裁裁決提出異議,是由敗訴方對國際仲裁裁決的有效性予以積極的反對,並要求法院或有關主管機關對仲裁裁決進行審查。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敗訴方提出異議可採用向法院上訴並要求改變裁決或撤銷有關法律問題的裁決,或者採用申請撤銷有關法律問題的裁決,或者採用申請撤銷裁決的形式或發回仲裁庭重審。同樣,當事人也可基於爭議事項不可仲裁或仲裁程序違反公平審理的原則以及其他法律上可接受的反對理由,採用申請撤銷裁決的形式提出異議。目前,各國的仲裁法都賦予當事人對裁決提出異議的權利,但法律規定的可提出異議的理由並不相同。歸納起來,對裁決提出異議的理由可分為以下幾種:(一)仲裁裁決本身的問題1.裁決的形式缺陷裁決的形式缺陷是指,裁決不符合仲裁地法規定的某些形式要求。例如,在裁決中沒有寫明當事人和仲裁員的姓名或仲裁機構的名稱,或者沒有說明作出裁決所依據的理由,或者裁決沒有採用書面形式等。2.裁決的實體錯誤當事人,尤其是敗訴一方當事人,如果他認為裁決存在嚴重的事實和法律上的錯誤,自然便會考慮在裁決作出地法院對裁決提出撤銷申請。但對這類理由的提出,法律一般都規定了嚴格的限制條件。(二)仲裁管轄權問題仲裁實踐中的管轄權問題可能產生於以下三種情況:裁決是在仲裁庭沒有管轄權的情況下作出的;仲裁庭所作裁決超越其管轄範圍;仲裁庭所作仲裁裁決沒有解決當事人提交的全部爭議問題。1.沒有管轄權時作出的裁決反對仲裁庭管轄權的問題常常是在仲裁程序過程中就已提出。在當事人稱仲裁庭沒有管轄權的情況下,仲裁庭通常以臨時裁決形式或是作為最終裁決的一個組成部分就管轄權問題作出裁決。一般都認為,在仲裁庭認為自己擁有管轄權時可繼續仲裁,並以上述裁決方式決定自己的權限。但在多數國家,仲裁庭所作出的這樣一項裁決並不能約束法院。法院應當事人提出的申請,可以再次考慮管轄權問題,並作出決定。在仲裁庭與法院之間,就該問題擁有最後發言權的還是法院。仲裁地法院經確定仲裁庭不具有管轄權,法院將撤銷仲裁裁決。2.超越管轄權作出的裁決如果仲裁庭超越了當事人授予它的權力,裁決了當事人並未提交給它仲裁的問題,經當事人申請,管轄法院只有通過撤銷裁決中超越仲裁庭管轄權的那一部分裁決,才可能使裁決不致無效,許多國家法律中都有這種規定。如果仲裁庭超越其管轄權作出裁決,是整個撤銷裁決,還是只撤銷裁決中超越管轄權的那一部分,是一個需要慎重解決的問題。有的國家由於對此未作明確的法律規定,在實踐中出現了不區分超裁部分和未超裁部分,將全部裁決一概撤銷的情況。如果取此種做法,即僅因裁決中的某一事項或某一部分是仲裁庭超越管轄權所為,便撤銷整個裁決,而不管裁決中的其他事項或其他部分是否正當或合法,顯然是不合理的,也無助於達到以仲裁方式迅速有效地解決爭議的目的。從各國立法看,大部分國家都是將超裁部分和未超裁部分相區分,只撤銷超裁部分。3.未能處理所有爭議問題的裁決當事人之所以提出管轄權問題還有一種可能,就是仲裁庭沒有充分行使管轄權,沒有解決當事人交付解決的所有爭議問題。有人主張,在這種情況下,應判定該裁決是有效的。有學者指出,不應簡單地得出以上結論,而應從整體上考慮裁決中尚未解決的爭議問題的重要性。如果未得到解決的爭議問題一旦解決,將會改變整個裁決的均衡,影響原裁決中所確定的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則當事人應有權訴諸法院,對裁決提出異議。在許多國家的法律中已對當事人的這一追索權予以了確認。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