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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業要怎麼進行差額徵稅處理?

2023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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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改增值稅是國家稅收上的一項重要舉措,作為重大的稅制改革,其目的是為了實施結構性的減稅。作為「營改增」所涉及的行業,旅遊業雖然保留了營業稅時代的徵稅方式——差額徵稅,但是,在增值稅時代,其財稅處理又具有了不同以往的新特徵。
「營改增」後不變的是對旅遊收入者繼續執行差額徵稅的政策。變化的主要有兩點,一是納稅人身份的變化,由營業稅納稅人改為增值稅納稅人,而增值稅納稅人又區分小規模納稅人與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稅率分別為3%、6%;
二是扣除項目的變化,原來營業稅可從銷售額中扣除的項目有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門票費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遊企業的旅遊費用,而增值稅可扣除的項目比原政策新增一項「簽證費」,令進項稅基數降低,稅賦下調。
今天,小編就帶大家一起來了解一下旅遊業——差額徵稅問題。
一、差額扣除項目細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
「納稅人從事旅遊業務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替旅遊者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費、交通費、旅遊景點門票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遊企業的旅遊費後的餘額為營業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附件2規定:
「試點納稅人提供旅遊服務,可以選擇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旅遊服務購買方收取並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遊企業的旅遊費用後的餘額為銷售額。」
PS:增加了簽證費一項。
二、有效憑證取得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試點納稅人按照上述4-10款的規定從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的價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
上述憑證是指:
支付給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
支付給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該單位或者個人的簽收單據為合法有效憑證,稅務機關對簽收單據有疑議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的確認證明。
繳納的稅款,以完稅憑證為合法有效憑證。
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價款,以省級以上財政部門監製的財政票據為合法有效憑證。
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憑證。納稅人取得的上述憑證屬於增值稅扣稅憑證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PS:差額扣除不必一定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等可抵扣的憑證。
如果旅遊企業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實務操作中由於「有效憑證」中的增值稅進項稅不得抵扣,因此建議取得的上述發票最好為普通發票。如果取得的是增值稅專用發票,則需要認證後作進項稅額轉出,否則就會導致稅務系統出現大量的流失票。
三、差額扣除與進項抵扣的區分
可扣除的項目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一般計稅方法通常為銷項稅額減進項稅額,但由於營改增後一方面有些行業取得增值稅進項稅額比較困難,比如地產公司的土地出讓金,另一方面為保證營改增稅制改革不增加納稅人稅負,很多情況下採取營改增政策平移,即將營業稅的優惠舉措平移至增值稅時代,比如二手房銷售,比如旅遊差額納稅。
四、差額徵稅稅額計算
【案例】
某旅遊公司向某企業旅遊團收取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100萬元,為該旅遊者支付的食宿費、交通費、餐飲費、景點門票金額為80萬元,均取得合法憑據。
【解析】
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價稅合計數為1000,000元,
稅額為11,320.75元[÷1.06×6%],
金額為:988,679.25元。
假設該旅遊屬於商務性考察,
則購買服務企業進項稅額為11,320.75元,成本為988,679.25元。
但是如果購買服務企業堅持索要全額增值稅專用發票,旅遊公司還會索要100萬嗎?
此前旅遊公司收入金額為988,679.25元,成本為800,000元,毛利為188,679.25元,則定價為:
X÷1.06-800,000=188,679.25元,X=1,048,000而商務旅遊購買商支付該款項,取得的成本仍為988,679.25元,只不過買個進項稅額59,320.75元。
因此:全額開票,上家全額銷項,下家全額抵扣,差額開票,上家差額納稅,下家差額抵扣,稅款並未減少,只不過是雙方議價能力的博奕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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