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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患者同意的手術導致的醫療事故

2023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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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同意給患者做手術,導致患者死亡。
陳某說:“對我爸的死,醫院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陳某出示父親的死亡證明和病歷
事件
“醫院未經我們同意,便給我爸做手術,結果我爸死在手術台上,我們連他最後一面也沒見上。”醫院給患者實施手術前,未讓家屬簽署“知情同意書”,結果患者死在手術台上。日前,患者家屬將該醫院起訴至法院,索賠各項損失共計23萬餘元。
上周,大連市中山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此案,當庭未作判決。
患者死在手術台上
父親去世已經一年多,再次提起此事,女兒陳某難過、氣憤之情依舊溢於言表。陳某介紹,她父親的身體一向很硬朗。2008年2月的一天,在家裡吃排骨時,父親感覺一塊排骨卡在食管里。之後的一段時間裡,老人始終感覺食管裡面有東西堵著,非常不舒服,尤其每次吃東西時,難以下咽的感覺特彆強烈。
老人不舒服,於是家人帶他到多家醫院檢查,雖然有醫院對其採取過相應的處置,但老人吞咽時依然有不舒服的感覺。
“後來去了一家醫院檢查,醫生診斷我爸得了肺癌。”這個結果把全家人嚇得不輕,為進一步確診,同年5月15日,家人將老人送到市內另一家醫院檢查,並於當天入院治療。
“經過檢查、會診,醫生認為我爸得的是食管瘤,還說不一定是惡性的,可以通過手術治療。”陳某說,經過一段時間的調理,醫生決定為父親手術。5月22日,被推進手術室的老人突然心臟跳動異常,“我爸當時的情況特別嚴重。”陳某說,經過醫生緊急救護,症狀有所減緩,但手術無法繼續進行。
經過幾天的調養,老人的狀況已經恢復。“5月27日那天,醫生突然再次決定要為我爸做手術,當時只有我媽在醫院陪護,她不同意手術,還問醫生血壓不穩能做手術嗎?但醫生表示,我爸的情況手術完全沒有問題。”陳某說,“當時醫生態度很堅決,我媽根本攔不住,當時我爸是自己走進手術室的。”
老人膝下有一子三女,母親趕忙把手術的消息告訴了陳某等幾名子女,他們立即趕到醫院。“當天上午8點多鐘進的手術室,原定下午2點手術就能結束。”陳某說,他們焦急地等在手術室門外,時間到了晚上5點40分左右,他們沒有得到手術順利的消息,等來的卻是“老人不行了,目前正在搶救”。家屬頓時慌作一團,但他們對此根本無能為力。時間又過了1個小時,醫生通知他們老人已經去世。
疑問
術前未簽手術同意書
“太突然了,一點準備也沒有,我們連最後一面也沒見上。”陳某傷心地說。
老人去世,全家人都沉浸在悲痛之中,然而對醫院的做法,家屬也產生了疑問。“幾天前我爸出了那樣的事,短短几天難道就沒事了,就具備可以手術的條件了,可能嗎?同時二次手術時醫院為什麼不經我們家屬同意,也沒讓我們簽‘知情同意書’。對我爸的死,醫院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於是老人的子女開始向醫院要說法。
之後的一段時間,老人家屬多次與醫院交涉,但雙方一直沒有就此達成一致。2008年7月1日,醫院將陳某的母親找到醫院,雙方還簽訂一份協議。協議的主要內容是:5月15日,74歲的陳學仁因食道腫物住院治療。術前診斷患者為“食道肌層惡性腫瘤”,經科內討論論證及家屬同意,於5月22日手術,進入手術室後患者出現突發房顫,經心內科會診後停止手術,並給予藥物治療。5月27日,醫院對其進行再次手術,手術中因腫瘤粘連較重,歷時8小時手術完畢。關胸時因出現漏氣,給予縫合後,患者突然出現心律減慢,經搶救無效,患者死亡。
患者死亡後,患者家屬放棄屍檢,對於患者的死亡原因,家屬與醫院存在分歧意見。經醫院技術專家委員會認定,醫院存在如下問題:術前評估不充分;停止手術後二次上台之前沒有簽二次手術同意書;術前交代偏重於手術能否完成,而對手術的風險,雖有交代但交代的不夠,患者死於手術台上,醫院應承擔一部分責任。經與家屬協商,醫院一次性支付給家屬11.4萬餘元,其中包括患者家屬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1.4萬餘元。
母親與醫院簽署的這份協議,並沒有得到陳某等子女的認同,他們又多次找醫院要求解決,雙方的意見沒有達成一致。於是陳某委託律師起訴醫院,索賠各項損失共計23萬餘元,並申請對父親的死做醫療鑑定。
鑑定
屬一級甲等醫療事故
醫學會調查時,患者家屬方面認為:醫院給患者實施手術嚴重違反醫療常規,其中最重要的一點就是未經患者家屬及本人簽字。
今年7月10日,大連市醫學會下達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鑑定結果表明老人死於心源性猝死。醫學會分析意見中違法、違規事實一項包括:根據患者臨床表現及相關檢查,醫方術前診斷食管占位性病變(食管癌可能性大),行食管癌中下段切除、縱隔淋巴結清除、食管胃吻合術,有手術適應症(術後病理證實為原發性食管低分化腺癌)。
此外,術前準備不充分,初次手術時發生房顫暫停手術,進一步檢查時發現病人存在甲狀腺功能減低,而醫方對此沒有明確診斷及治療,也未向家屬交代甲狀腺功能減低給手術帶來的風險,存在醫療違規行為。
患者術中出現難以糾正的心率減慢、血壓偏低不能除外與甲狀腺功能減低有關,患者死亡與醫方術前未對甲狀腺功能減低進行相應處理存在一定的因果關係。而該患者甲狀腺功能減低雖增加了手術風險,但不是手術絕對禁忌症,故醫方承擔次要責任。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以及《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大連市醫學會認定該病例屬於一級甲等醫療事故,但院方承擔次要責任。
庭審
家屬要求二次鑑定
9月8日上午,大連市中山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庭上,醫院方面表示“一切聽從法院判決。”
而患者家屬方面就醫療鑑定結果提出兩點疑問,其一是根據法律規定,醫院對患者實施手術前,需徵得患者家屬同意,並簽署“知情同意書”,然而鑑定結果中對此卻並未提及;此外“既然屬於一級甲等醫療事故,為何醫院卻要承擔次要責任,那主要責任應由誰承擔,難不成由死者和家屬承擔。”基於此,家屬方面要求做二次醫療鑑定。
此案法庭並沒有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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