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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通知的撤回和撤銷

2023年11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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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通知就其性質而言應當為觀念通知,不具有發生債權轉讓效力的法效意識,可以類推適用民法中關於意思表示的相關規定,比如其生效規則類推適用意思表示的“到達主義”規則,不問債務人對通知是否真正知曉。鑒於此,債權轉讓通知的撤銷和撤回也應類推適用意思表示撤銷和撤回的規定。
債權讓與通知的撤回是指債權讓與通知的發出人阻止其已發出的通知對其發生拘束力的行為。債權讓與通知的撤回因通知的方式和通知內容的不同以及相對人是否確定而在撤回程序和要求上有所不同。對話形式的債權轉讓通知,在相對人知悉對話的內容時即對通知人產生拘束力,由於相對人知悉對話的內容實與通知發出時間為同一時間,因此對於對話形式的債權轉讓通知,沒有撤回的可能。債權轉讓通知以非對話方式作出並且無明確相對人的,通知於其發出時即發生效力,這種情形下的債權轉讓通知也不適用撤回。債權轉讓通知以非對話方式作出,並且具有明確的相對人的,由於目前通說基本採用意思表示送達相對人時生效,因此,類推適用意思表示的規定,債權轉讓通知撤回的表示應當先於或者與債權轉讓通知同時到達相對人(債務人)才能阻止債權轉讓通知對其發生效力。
此外,撤回債權轉讓通知雖然無須經債務人同意,但發出撤回債權轉讓通知的主體與發出債權轉讓通知的主體應當相同。特別是在債權出讓人和債權受讓人共同作出債權轉讓通知時,以雙方共同撤回為妥,倘若只有債權出讓人或者債權受讓人一方撤回債權轉讓通知,其撤回的效力很難確定,具有不確定性。雖然,在債權出讓人和債權受讓人共同發出債權轉讓通知的場合,由於債權轉讓通知尚未到達債務人,依據債權轉讓通知對債務人到達生效的觀點,相對於債務人而言,債權轉讓之效力尚未發生,債權受讓人作為新債權人之地位尚未確立,債權出讓人作為債務人的原債權人的地位尚未消滅,因此債權出讓人撤回債權轉讓通知,仍屬於有權處分行為,可以確認其撤回債權轉讓通知的效力。但是,從保護債權受讓人和促進債權流轉考慮,債權轉讓通知的制度應當,甚至有所側重地保護債權受讓人和債務人利益,如果債權出讓人可在其同債權受讓人共同發出債權轉讓通知後但在債權轉讓通知到達債務人之前撤回債權轉讓通知,容易損害債權受讓人的利益,甚至有可能同時損害債務人的利益。即使債權出讓人撤回債權轉讓通知具有合法理由,例如債權轉讓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除撤銷債權轉讓通知外,債權出讓人仍有其他救濟途徑。因此,從促進經濟流轉和利益平衡的角度考慮,在債權出讓人和債權受讓人共同作出債權轉讓通知的情形下,應當由債權出讓人和債權受讓人共同發出撤回債權轉讓的通知,只有債權出讓人一方發出撤回債權轉讓通知的,未經債權受讓人確認不發生撤回債權轉讓的效力。
債權轉讓通知的撤銷,是指債權讓與通知人依法申請使債權轉讓通知將來對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發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債權轉讓通知的撤銷與撤回的區別在於:債權轉讓的撤銷發生在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之後,在無相對人的情形下發生於意思表示作出之後;而債權轉讓通知的撤回發生在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之前,且通知的撤回之表示必須先於先前的意思表示或者與先前的意思表示同時到達相對人。債權轉讓通知的撤銷,發生在債權轉讓通知生效之後,債權出讓人已喪失債權人地位,債權受讓人已成為新債權人。因此,債權轉讓通知的撤銷必須取得債權受讓人的同意, 且僅向將來發生效力,在債權轉讓通知送達債務人後,債權轉讓通知撤銷之前,債務人所進行的清償、抵消以及其他免責行為,均應保有其效力,並能對抗債權出讓人;債權轉讓通知經受讓人同意而被撤銷之前,債權出讓人不得要求債務人向其履行債務,這樣安排的目的在於維護債權受讓人和債務人的利益,維護交易關係的穩定。對此,試分析如下:
債權轉讓通知的目的是使得債權受讓人受有利益,假如未經受讓人同意而任由債權出讓人撤銷債權轉讓通知,必然使債權受讓人利益受損;而且未經債權受讓人的同意,債權出讓人撤銷債權轉讓的通知在法理上也難以說通。因為,依債權轉讓的准物權合同理論 ,債權轉讓合同生效後,債權即在債權出讓人和受讓人之間實現移轉,在表見讓與的情形下也是如此,債權出讓人對於出讓的債權再無權利,債權出讓人再撤銷債權轉讓通知,實際上是對於被轉讓債權的無權處分,自然不發生效力。同樣,依債權轉讓合同理論,債權在轉讓通知作出後實現了讓與人和受讓人之間的移轉,並取得對抗債務人和第三人的效力,債權出讓人在債權轉讓通知後再發出撤銷債權轉讓通知的行為,屬於無權處分,不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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