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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後還能申請和解嗎

202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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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答案是否定的,也就是說,如果是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那麼權利人和被執行人之間就是不可以和解的,不僅僅不可以和解,也不能在雙方當事人之間予以調解。強制執行後還能申請和解嗎,本篇文章對於該問題的回答如下所述。
一、強制執行後還能申請和解嗎
申請強制執行後不能和解。強制執行的對象是已經可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其權利義務已經確定,所以不可以再進行調解。但是執行中當事人可以進行執行和解。如果雙方自願變更執行名義確定的權利義務的主體、內容等內容,可以達成書面的執行和解協議。但是,如果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後,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二、申請強制執行向誰提出
一般來說,權利人需要申請強制執行的,主要是找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執行。而一些涉外、專利以及海關等的執行案件應該找財產被執行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具體的申請的執行法院安排如下:
1、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2、仲裁機構作出的國內仲裁裁決、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前款案件的級別管轄,參照各地法院受理訴訟案件的級別管轄的規定確定。
3、在國內仲裁過程中,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經仲裁機構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被申請保全的財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裁定並執行。申請證據保全的,由證據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裁定並執行。
4、在涉外仲裁過程中,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經仲裁機構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請人住所在地或被申請保全的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裁定並執行。申請證據保全的,由證據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裁定並執行。
5、專利管理機關依法作出的處理決定和處罰決定,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財產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權受理專利糾紛案件的中級人民法院執行。
6、國務院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海關依照法律、法規作出的處理決定和處罰決定,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執行。
7、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當事人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當事人向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三、法院強制執行要走哪些程序
我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幾種:
1、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查詢是指人民法院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單位調查詢問或審查追問有關被申請人存款情況的活動。
2、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被申請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
當事人和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四、哪些案件可以向本院申請執行
1、本院第一審的裁判文書執行案。
2、被執行方住所或財產在本院轄區內的未經人民法院審判的下列執行案:
(l)涉外或國外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執行案。
(2)申請執行金額不低於人民幣500萬元或等值外幣的無涉外因素的國內仲裁、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執行案。
3、依法應由本院執行的其他執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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