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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變相貨幣的發行和使用

2023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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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部門: 中國人民銀行
發布文號:
查各地變相貨幣的流通行使,不僅違背人民幣統一發行政策,形成人民幣以外的多種多樣的貨幣在市面流通,且影響人民幣的信譽和市場的穩定,破壞國家按計劃組織調劑貨幣流通工作,而且發行變相貨幣也破壞了國家的財務管理制度和貨幣管理制度,使發行單位能在國家或自有的原有貨幣資金之外虛增一套資金,破壞經濟核算制度,造成盲目經營,造成彼此拖欠。為此,各行今後除進行必要的宣傳教育並在組織信貸結算現金業務工作上提高信貸現金工作的計劃性,保證國家收購計劃內的現金供應外,並應嚴格檢查檢舉類似情況的發生。凡屬有發行變相貨幣的憑證者,銀行有責監督其立即停止使用,督促限期收回,並轉請當地司法機關酌情處理,以維護國家貨幣的統一發行政策。
茲將構成變相貨幣的條件及有關變相貨幣的處理意見列後:
一、凡各單位簽發以貨幣單位標示面值的各種有價證券、憑證,並在市面流通轉讓者,皆構成變相貨幣。
二、合作社收購站等單位,過去收購中,已發出的各種變相貨幣,如「內用現金券」、「代現券」、「花換貨券」、「內部定額轉賬收據」、「賒購收據」、「收購付款聯單通知」、「存條」、「欠條」「流通票據」等,應限期以人民幣兌回。在收兌時,應保證不使農民遭受損失。在農產品訂購、預購、賒購時,如需與農民訂立繳貨付款證件者,應採用正式文書契約形式並須規定不得貼現,不得流通轉讓等。
三、國營廠礦、國家機關、團體等禁止以「代工券」、「代人民幣」,「儲蓄存單」、「賒貨憑單」、「購貨券」、「合作社代用券」、「食堂券」、「實物兌換券」、「紅旗獎勵券」等有價憑證,代替人民幣發放工薪、獎金等。
四、郵局簽發的「匯票」、人民銀行開發的「儲蓄存單」、「定期存款存單」等嚴禁流通轉讓,同一單位內部的「傳票」、「付款通知」等,不得對外流通。
五、機關團體,廠礦職工伙食單位使用之「飯票」、「食堂券」,只限在本伙食單位使用,不得持向合作社等購買商品。各國營廠礦內部採用「車間核算票」、「內部成本計價憑證」者,須嚴格限於同一獨立會計單位內部使用,嚴禁對外授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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