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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房產給孩子的協議

2023年1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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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現實生活當中,我們都知道離婚的時候,是需要將財產進行分割,孩子的撫養權進行確認等等。那麼離婚房產給孩子的協議?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離婚房產給孩子的協議


  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圍繞著解除婚姻關係、子女撫養問題、財產分割問題以及補償無過錯方等相關事宜達成的一個利益平衡的結果。在離婚協議中如果出現夫妻雙方將共有房屋贈與子女的條款,是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所達成的合意。在父母子女之間,構成無償贈與。根據我國民法典第186條第2款規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的規定。該規定賦予了特殊贈與可請求強制履行的效力,在尊重當事人合同自由、物權利益的同時,引導人們的行為符合社會基本道德要求。因此,在夫妻離婚協議中若約定將房屋歸屬子女的內容,可以認定為贈與合同,但一方反悔主張撤銷時,可以適用具有道德義務的贈與不能撤銷的條款。

  二、離婚後房產分割後悔想重新分怎麼辦


  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現實生活中,夫妻一方在離婚時,往往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上有很大的讓步,可離婚後卻又出爾反爾,以「顯失公平「為由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然而,「顯失公平」並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協議變更或撤銷的法定情形。因此,這種請求會因為不符合現行法律規定得不到法院支持。可見,離婚時關於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協議不是兒戲,如果發現協議條款難以接受可以拒絕簽署離婚協議,但是一旦簽訂了當事人原則上應當遵守。除非能夠舉證證明對方在訂立離婚協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實施了欺詐、脅迫等行為,否則該協議就不得變更或撤銷。

  三、夫妻離婚房產算財產嗎


  (一)房產增值部分
  《民法典》 規定:確定了夫妻一方婚前或者婚後購買的房屋產生的增值部分,屬於一方個人財產。離婚時房屋增值部分不予分割。
  (二)婚內房屋贈與
  《民法典》 規定:針對的是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將房產贈與另一方,未過戶的,可以撤銷贈與行為。因此,有人要贈與房產的,先過戶。若男方購買房屋,登記為雙方名字,房屋歸男方所有,但女方可以獲得相當於房屋價值10%-50%的補償。
  (三)一方父母出資買房
  《民法典》 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此時,即使房子是婚後由父母購買的,如果是產權登記在出資方父母子女名下的,離婚時屬於一方個人財產,離婚時不予分割。
  (四)雙方父母出資買房
  《民法典》 規定: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也就是說父母出資購買的,是父母對子女的贈與,另一方無權進行分割。
  (五)婚前一方購買房屋,婚後共同還貸
  《民法典》 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補償金額相當於已還貸款的一半及對應的房產增值價值。此時,對於夫妻一方婚前購買的房屋,即使婚後夫妻共同還貸的,離婚時房屋歸屬於購買房屋的一方,另一方只能得到一定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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