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網PWA視頻評論

農村公路管治辦法

2023年11月12日

- txt下載

農村公路管治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農村公路的建設、養護和管理,促進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省公路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的規劃、建設、養護和管理,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所稱農村公路,包括縣道、鄉道和村道。
第三條農村公路建設、養護和管理,遵循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建管養並重、協調發展的原則。
第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公路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監督檢查,採取有力措施,籌集建設、養護、管理資金,建立健全農村公路養護管理體系,扶持和促進農村公路發展。
縣級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規劃、建設、養護、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將農村公路工作納入縣級人民政府年度工作目標進行考核,並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農村公路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道、村道的建設、養護工作,並組織協調村民委員會配合做好農村公路的建設、養護和管理工作。
村民委員會在當地人民政府指導下,按照村民自願、民主決策原則,通過一事一議規範程序,組織村民支持配合本行政村區域內農村公路的建設、養護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主管全省農村公路工作,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公路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公路管理機構依法行使農村公路行政管理職責。縣(市、區)交通主管部門沒有設立公路管理機構的,可以委託設區的市公路管理機構的派出(直屬)機構依法行使農村公路行政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財政、國土資源、公安、建設、水利、農業、林業、環境保護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農村公路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農村公路受國家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損壞或者非法占用,不得干涉正常的建設、養護和管理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檢舉和控告破壞、損壞農村公路和影響農村公路安全的行為。對舉報單位、個人可以給予適當獎勵。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農村公路上非法設卡、收費、罰款和攔截車輛。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農村公路規劃應當根據當地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需要編制,與幹線公路網相銜接,與鎮總體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等規劃相協調。
農村公路規劃應當按照省交通主管部門制定的農村公路規劃編制辦法編制。
第八條縣道、鄉道規劃的編制和審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的相關規定辦理。村道規劃由縣(市、區)交通主管部門協助鄉(鎮)人民政府編制,徵求同級有關部門意見後,報縣(市、區)人民政府批准,並報設區的市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經批准的農村公路規劃確需修改的,由原編制機關提出修改方案,報原批准機關批准。
第九條縣道、鄉道的命名和編號由省交通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確定。
村道的命名和編號由設區的市交通主管部門按照省交通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確定。
第十條縣(市、區)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農村公路規劃,結合本地實際提出年度建設建議計劃,經縣(市、區)人民政府同意後,由設區的市交通主管部門匯總、審核,並報省交通主管部門。
省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發展和改革、財政等有關部門,根據全省農村公路發展需求,下達年度建設計劃。
第十一條農村公路建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並滿足相關技術標準。
新建、改建縣道應當達到三級以上公路標準;新建、改建鄉道應當達到四級以上公路標準;新建、改建村道應當達到省交通主管部門確定的標準。
單車道的農村公路路肩應當在建設時同步硬化。農村公路上的橋樑應當與公路同步建設。
第十二條農村公路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第十三條農村公路交通標誌、標線等安全管理設施的設置標準由省交通主管部門制定。
新建、改建縣道、鄉道,應當按照技術標準同步設置交通標誌、標線等安全管理設施;新建、改建村道,應當在危險路段設置交通警示標誌。未按照標準設置安全管理設施的農村公路,不得通過竣工驗收和投入使用。
農村公路與國道、省道相交的,應當按照技術標準設立減速讓行或者停車讓行標誌。
第十四條農村公路建設應當貫徹切實保護耕地、節約用地的原則,具備條件的,應當利用原有土路基、橋樑,減少地面建築物、構築物和地下管線等設施的拆遷。
第十五條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農村公路建設質量管理體系。
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村公路建設質量的技術指導和監督檢查,建立有效的監督管理機制。
第十六條農村公路建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招標。農村公路建成後,應當經省交通主管部門認定,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交、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養護
第十七條農村公路養護遵循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專業養護與村民維護相結合的原則,按照國務院和省交通主管部門制定的有關技術規範、標準進行養護,使農村公路經常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
縣(市、區)公路管理機構、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務院和省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公路養護質量檢查評定辦法評定路況,定期報送路況數據。
第十八條縣(市、區)交通主管部門的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縣道的養護,並對鄉道、村道的養護進行技術指導和質量督查。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明確相應機構或者人員負責鄉道、村道的日常養護工作,並採取有效措施,支持公路管理機構做好縣道的養護工作。
村民委員會應當教育村民自覺愛路、護路,共同維護好農村公路路況路容路貌。
農村公路沿線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農村公路養護。
第十九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發揮村民委員會和村民對農村公路養護的作用和積極性,落實村民委員會協助養護責任制,實行農村公路沿線單位、個人對門前公路路容路貌維護責任制,逐步建立起科學完善的鄉道、村道養護體系。
第二十條農村公路養護計劃應當按照省交通主管部門制定的農村公路養護計劃編制辦法編制。
縣(市、區)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編制縣道養護年度建議計劃,報設區的市交通主管部門審定。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編制鄉道、村道養護年度建議計劃,報縣(市、區)交通主管部門審定。
第二十一條農村公路養護工程按照工程性質、規模大小、技術難易程度劃分為小修保養、中修、大修以及改善工程四類。
農村公路的改善工程和大修、中修應當逐步實行專業化、機械化、市場化,採取向社會公開招標的方式,擇優選定具有相應資質的養護作業單位,保障農村公路養護質量。
鼓勵農村公路沿線單位出資或者村民投工投勞從事鄉道、村道的小修保養。
第二十二條縣(市、區)公路管理機構、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公路養護巡查,對發生自然災害造成公路嚴重損壞的,應當立即組織搶修或者採取措施排除險情,並及時報告沿線地方人民政府;難以及時修復時,沿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力量進行搶修或者採取措施排除險情,儘快恢復交通。
鄉(鎮)人民政府養護人員發現農村公路路產路權受到侵害時,應當及時進行制止、處置;侵害行為未停止或者糾正的,應當及時向縣(市、區)公路管理機構報告。
第二十三條縣(市、區)公路管理機構、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公路交通標誌、標線等設施的維護和管理。
農村公路上的橋樑達不到相應技術標準要求的,養護單位應當設置限載標誌,並採取措施逐步達到規定的技術標準。
第二十四條縣(市、區)公路管理機構、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綠化規劃和公路養護技術規範的要求,結合農村公路實際情況,因地制宜組織做好農村公路綠化工作。
鄉道、村道兩側的綠化,可以結合鄉道、村道的小修保養,實行誰種植、誰所有、誰受益。
第四章路政管理
第二十五條縣(市、區)交通主管部門委託的公路管理機構負責縣道、鄉道的路政管理,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以及農村公路沿線單位、個人,應當支持配合公路管理機構做好農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村民委員會以及村道沿線的單位、個人開展村道的路產路權保護工作;對村道造成損壞的,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賠償。
第二十七條在農村公路上以及農村公路邊溝(截水溝、坡腳護坡道、硬化路面)外緣起不少於1米的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擺攤設點、堆放物品、傾倒垃圾、設置障礙、挖溝引水、利用公路邊溝排放污物;
(二)打穀曬場、漫路灌溉、作業種植、焚燒秸稈等廢棄物、堆糞漚肥、撒漏污物;
(三)利用農村公路橋樑進行帶纜、牽拉、吊裝等施工作業,設置不符合標準的高壓電力線和易燃易爆的管線;
(四)在農村公路橋樑橋孔內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明火作業、搭建各類設施;
(五)大型、超載、超限車輛在四級及四級以下農村公路上行駛;
(六)車輛在運輸貨物著地的情況下行駛;
(七)損壞、擅自移動、塗改農村公路附屬設施;
(八)其他損壞、污染農村公路和影響農村公路暢通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村道從公路邊溝外緣,沒有邊溝的,從公路坡腳線外緣;沒有公路坡腳線的,從公路硬化路面邊緣1米外起,不少於3米的範圍內,為村道建築控制區。
在村道建築控制區內,除公路防護、養護需要和必要的農田水利、電力、通訊、供水等設施建設外,禁止修建建築物或者構築物。在村道建築控制區內埋設管線、電纜設施的,應當接受鄉(鎮)人民政府的管理。
第二十九條村民委員會應當按照鄉(鎮)人民政府的要求,指定專人對村道進行定期巡查,及時制止侵害村道路產路權的行為,發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三)、(四)、(五)、(六)項規定的行為,以及擅自挖掘村道和在村道建築控制區內修建建築物或者構築物的,應當及時向縣(市、區)公路管理機構報告,由縣(市、區)公路管理機構依法處理。
第三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和挖掘農村公路。確需占用、挖掘、穿(跨)越縣道、鄉道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江蘇省公路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辦理。確需占用、挖掘、穿(跨)越村道的,應當接受鄉(鎮)人民政府的管理。
第三十一條因挖掘、占用、穿(跨)越、超限行駛農村公路等行為給農村公路造成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或者補償的責任。對收取的農村公路路產損失賠償、補償費應當按照規定用於農村公路路產的恢復和路權的維護。
第五章資金籌措與管理
第三十二條農村公路建設、養護資金按照縣鄉籌集、省市補助、社會多元化投資的原則進行籌集。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是農村公路建設、養護資金籌集的責任主體,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和省確定的標準進行補助。
第三十三條農村公路建設、養護資金來源主要包括:
(一)各級人民政府安排的財政性資金;
(二)國家和省補助的專項資金;
(三)村民委員會通過一事一議等方式籌集的用於村道建設、養護的資金;
(四)企業、個人等社會捐助,或者通過拍賣、轉讓農村公路(橋樑)冠名權、路域資源開發權等運作方式籌集的資金;
(五)通過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第三十四條國家和省補助的農村公路建設資金,由省交通主管部門會同省發展和改革、財政等有關部門統籌安排年度建設計劃,並按照省人民政府確定的標準進行補助。
第三十五條國家和省補助的農村公路養護資金,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編制年度計劃並按照財政預算管理程序撥付。
設區的市、縣(市、區)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交通主管部門,統籌安排農村公路養護資金,並按照財政預算管理程序撥付。
第三十六條農村公路建設、養護資金應當分級管理、分級負責、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
農村公路建設、養護資金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交通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制定。
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農村公路建設、養護資金的管理,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工作,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十七條交通、財政、審計等部門應當依法對農村公路建設、養護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對農村公路建設、養護達不到規定要求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交通主管部門可以指定其他單位進行建設、養護,費用由責任者承擔。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二)、(六)(八)項規定,造成縣道、鄉道路面損壞、污染或者影響公路暢通的,由縣(市、區)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可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三)、(四)、(五)、(七)項規定,侵害農村公路及其附屬設施的,由縣(市、區)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可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在村道建築控制區範圍內修建建築物或者構築物的,由縣(市、區)交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並可處3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門拆除,有關費用由建築者、構築者承擔。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二條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和鄉(鎮)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收藏

相關推薦

清純唯美圖片大全

字典網 - 試題庫 - 元問答 - 简体 - 頂部

Copyright © cnj8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