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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遷人的補償權保護時間

2023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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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遷人的補償權保護時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之規定,賠償請求人要求國家賠償可以在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也可以在行政行為被確認違法後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關於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而且,此請求實效適用關於時效中止的規定,即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相關知識閱讀:因強制拆除房屋造成財產損失金額如何認定因行政機關實施強拆而造成的被拆遷人財產損失的具體數額應當由誰承擔舉證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之規定:“拆遷產權不明確的房屋,拆遷人應當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後實施拆遷。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可知,行政訴訟應當由行政機關就其行為合法承擔舉證責任。涉及到財產損失問題,應當本著“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由被拆遷人就其在強拆中的損失承擔舉證責任。但是,當強拆行為存在重大程序違法時,例如實施機關未依法辦理公證等手續,應當由被拆遷人承擔初步舉證責任,實施機關應當承擔具體損失數額的舉證責任,若其不能證明,應當按照被拆遷人主張並提供了初步證據證明的數額加以賠償。因為鑑於被拆遷人在拆遷活動中的弱勢地位,要求其舉證具體的財產損失數額著實很難。尤其是當強拆行為存在重大程序違法時,被拆遷人更加難以充分舉證證明財產毀損、滅失的具體數額。
實踐中,行政機關違法實施強拆的情況時有發生,被拆遷人因其違法行為造成的財產損失除了涉案房屋價值外,有時候還涉及到屋內財物,但由於具體損失數額的舉證責任分配不明確,被拆遷人的損失往往很難追償。舉證責任分配問題是非常複雜,應當結合具體案情加以分析,但是,必須堅持以上原則加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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