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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自首的量刑規定

202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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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自首的量刑規定


對自首者的適當量刑是自首從寬制度得以正確進行的保證,自首量刑的一般原則應掌握下列三點:
1.主要根據犯罪事實。審判人員在決定對自首的犯罪分子量刑,必須以其犯罪事實為主要根據。在司法實踐中,審判人員首先按照自首者罪行的輕重對照有關法律,擬定一個刑罰幅度,而後結合自首的從寬情節,所以要把握好度,做到嚴寬適度,不枉不縱;
2.具體考慮自首情況。主要包括:
(1)自首的時間。犯罪人投案自首的時間早晚,說明其悔悟時間的早晚;同時也說明了犯罪人的犯罪行為,對社會危害性的持續狀態長短;
(2)自首的原因及動機。犯罪人犯罪之後的認罪、悔罪、悔改心理是自首動機的三大要素,悔罪態度好的情況下,投案自首的,也說明了其悔悟的程度,量刑時也要考慮;
(3)交待罪行的情況。交待罪行是否徹底,是否主動,也說明了投案者是否是真心悔悟的;
(4)犯罪分子有無主動表現。


二、自首需要提供證據嗎


報案後,有人自首,還是需要取證,因為單有嫌疑人口供,沒有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刑事被告人就其被指控的犯罪行為所作的口頭供述(包括對其他人的揭發檢舉)。提醒您,公安、司法機關辦理案件,必須堅持實事求是,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的原則。口供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一種證據。只有口供,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


三、自首減多少刑


自首減刑的範圍,根據不同的情況而有所波動:
1.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機關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採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投案自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5%~45%;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經掌握的或者是判決確定的罪行不同,以自首論,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40%;
3.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但因形跡可疑,或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後,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構成自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5%~35%;
4.並非出於被告人主動,而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或者親屬送去投案等情形構成自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30%;
5.其他類型的自首,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犯罪較輕,且自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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