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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

2023年08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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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河南省鶴壁市山城區地方稅務局,住所地鶴壁市長風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辛*紅,該局局長。
委託代理人李*福,**通奧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上訴。
被告李*林,別名李*林,男,1965年元月8日出生,漢族,鶴壁市山城區鹿樓鄉鹿樓村村民,住該村。
被告李*林,別名李*順,男,1963年9月9日出生,漢族,鶴壁市山城區鹿樓鄉鹿樓村村民,住該村。
第三人鶴壁市鹿樓鄉鹿樓村村民委員會,住所地鶴壁市山城區鹿樓鄉鹿樓村。
法定代表人司*民,該村民委員會主任。
委託代理人司*益,**通奧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代為承認、變更、放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上訴。
原告河南省鶴壁市山城區地方稅務局(下稱山城區地稅局)與被告李*林、李*林、第三人鶴壁市鹿樓鄉鹿樓村民委員會(下稱鹿樓村)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於2003年7月21日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03年11月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託代理人李*福、被告李*林、李*林、第三人委託代理人司*益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地稅局訴稱,2002年2月,原、被告口頭達成購房意向,被告擬購原告位於鶴壁市長風南路八礦鐵道北側的原鹿樓地稅所辦公樓,雙方議定房價為38萬元,被告先預付15萬元,雙方正式簽訂買賣合同後,被告將餘款付清。2002年5月3日被告未經原告同意,強行搬入原告擬出售的房屋,經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既不與原告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補齊房價,又拒不騰房,其行為侵犯了原告的房屋所有權,故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從侵占的房屋中搬出,將該房交還原告。
被告李*林辯稱,2002年我與李*林一同向原告的法定代表人辛*紅局長協商購買原告位於長風南路八礦鐵道北側原鹿樓地稅所辦公樓,議定價格18萬元,我僅是中間人而不是購買房屋人,購房人是李*林,因此原告不應起訴我為被告。
被告李*林辯稱,2002年2月我與李*林一起找辛局長協商購買原鹿樓地稅所的辦公樓,協商價格是18萬元,該樓房我是購買人,並已向原告交納房款15萬元。
第三人鹿樓村陳述,原鹿樓地稅所辦公樓是原告出資建蓋的樓房,但該樓房的產權人是鹿樓村,因此原、被告之間的房屋買賣行為是無效的,原告應將該樓房交給鹿樓村。
原告對其主張的事實及訴請提交了下列證據
1、2001年3月12日鶴壁市人民政府頒發的NO.012772號《鶴壁市房產所有權證》,載明:「所有權人:鶴壁市鹿樓鄉鹿樓村村民委員會,房屋坐落:長風南路,總建築面積660.71m2,層次2,結構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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