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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見代理與善意取得的區別

2023年08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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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見代理與善意取得的區別
表見代理和善意取得的目的都是為了保護相對人的合理信賴,但法律對相對人的注意義務所作的要求並不一樣。善意取得相對人信賴的主要是物的外觀(占有事實或者登記事實),表見代理相對人信賴的主要是人的外觀(代理行為)。「物的外觀」呈現的樣態比較固定,要麼為某人占有要麼登記在某人的名下,這也就決定了善意取得的主觀要件顯得較為「剛性」,第三人或者相信占有事實(對於一般的動產)或者相信登記事實(對於不動產和車輛、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動產),因此,可以說適用善意取得制度是較為嚴苛的;而「人的外觀」體現的形式就比較靈活、多樣,綜合衡量的因素也很多,與善意取得制度相比,適用表見代理制度相對寬鬆。
表見代理構成要件及缺陷
表見代理是無權代理表現形式之一,是指無權代理人的代理行為客觀上存在使相對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情況,且相對人主觀上為善意且無過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張代理的效力。其構成要件是:(1)行為人沒有獲得本人的授權就以本人的名義進行民事行為;(2)表見代理在客觀上、外表上具有足以使人相信行為人具有代理權的理由;(3)合同的相對人在主觀上必須是善意的、無過失的,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行為人實際上無代理權;(4)合同內容不具有無效和應被撤銷的內容。從其構成要件上,可以看出表見代理涉及的是債權契約的效力問題。
表見代理的缺陷表現在:(1)「有理由相信」不可操作。實踐中,隨意性較大,什麼樣的理由可達到「相信」的程度,法律無明文規定。法官只有根據類推適用或授權式(自由裁量)的方法來認定相對人的「理由」,對該類型案作出裁判理由可能是相對立的。(2)如何確定「善意」。目前在學說上和實務上仍然沒有確定的說法,就實際而論,大多數主張相對人「不知」代理人為無權代理人,即為「善意」。但對相對人應盡(何種程度)的注意義務沒有作為確定「善意」的要件,使被代理人處於相當被動的地位,不利於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
善意取得構成要件及缺陷
(一)善意取得的概念
按照不動產是否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學者們對善意取得的定義也不相同:
1、一部分學者認為善意取得只適用動產,即指無權處分他人動產的占有人,在不法將動產轉讓給第三人以後,如果受讓人在取得該動產時出於善意,就可依法取得該動產的所有權,受讓人在取得動產所有權以後,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讓人返還財產,而只能請求轉讓人(占有人)賠償損失。
2、一部分學者認為善意取得既適用動產也適用不動產,即指無權處分他人財產的財產占有人,在不法將其占有的財產轉讓給第三人以後,如果受讓人在取得該財產時系出於善意,即依法取得該財產的所有權,原財產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讓人返還該財產的制度。
(二)善意取得的構成及缺陷
根據學說上的通說和《民法典》的規定,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是:
1、處分財產的出讓人須是無權處分人。這是善意取得的首要要件。無權處分人包括非所有權人和無轉讓權人。
2、受讓人須通過有償交換而實際合法占有已取得的財產。
3、取得的財產須是法律允許流通的動產或不動產。
4、受讓人取得財產時須出於善意。
從其構成要件上,可以看出,善意取得涉及的是物權契約的效力問題。
它的缺陷表現在:對善意取得的出讓人的概念內涵是模糊的。在司法實踐中,對共同財產的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如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這裡的出讓人是部分共有人,卻不是善意取得中的財產無權處分人。而善意取得與此種的主要區別,在於前者的出讓人為非所有權或無轉讓權人,後者的出讓人為真正的所有人,又有一定的轉讓權,根據我國有關的司法解釋,規定部分共有人屬於善意取得的出讓人身份,與善意取得的首要要件不相符合。
表見代理是無權代理表現形式之一,是指無權代理人的代理行為客觀上存在使相對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情況,且相對人主觀上為善意且無過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張代理的效力。如果你情況比較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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