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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光要驗到1.0還是1.2?——近視的足矯和欠矯到底該如何定義?

2023年09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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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來,近視是足矯正好還是欠矯正好都是視光學從業者關注的焦點。最近又仔細研讀了比較有名的幾篇SCI文章,發現問題的焦點在於如何定義足矯和欠矯?
臨床研究中是如何定義足矯和欠矯的?
在《Thepossibleeffectofundercorrectiononmyopicprogressioninchildren》中(n=48),欠矯組定義為比足矯正+0.50D(即欠矯50度近視),未提及視力的變化。未明確說明足矯的定義。
在《Undercorrectionofmyopiaenhancesratherthaninhibitsmyopiaprogression》中,欠矯組定義為使遠視力矯正到20/40(即小數視力0.5),大概欠矯正近視0.75D。該研究(n=94)結果是,18個月後欠矯組比足矯組多增加0.17D近視。足矯組的定義是:單眼視力矯正到6/6或更佳(即小數視力1.0或更佳)即只對矯正視力提出了要求,對屈光度未要求。圖2
該研究結果是,24個月後足矯組近視平均增加0.77D,欠矯組增加1.00D近視,兩組間有顯著差異。欠矯組近視進展更快。圖3
圖324個月後欠矯組近視進展更快
在《Effectofuncorrectionversusfullcorrectiononmyopiaprogressionin12-year-oldchildren》的流調中,未矯正組定義為未戴鏡,足矯組定義為兒童等效球鏡度與現有配戴的眼鏡相差不超過0.50D。圖4
圖4Effectofuncorrectionversusfullcorrectiononmyopiaprogressionin12-year-oldchildren
該研究結果是,2年後未矯正組的近視進展比足矯組慢。圖5
圖52年後未矯正組的近視進展比足矯組慢
在《Effectofundercorrectiononmyopiaprogressionin12-year-oldchildren》中,在主觀驗光中可以通過增加負鏡至少提高2行視力且1年內不換鏡的。欠矯量的定義為:現在所配戴的眼鏡等效球鏡度與睫狀肌麻痹(使用參天製藥的美多麗P點眼)電腦驗光結果的差異。足矯組未明確定義(默認為未符合欠矯的即是足矯正)。圖6
圖6欠矯量定義為:現在所配戴的眼鏡等效球鏡度與睫狀肌麻痹驗光的差異
該研究結果是,1年後欠矯組與足矯組的近視進展無差異。圖7
圖7結果是1年後欠矯組與足矯組的近視進展無差異
到底足矯是什麼樣的定義?
我國和國際對配鏡時的足矯都沒有明確的定義。而在主觀驗光流程中有MPMVA(maximumplustomaximumvisualacuity,最正之最佳視力)作為基本的驗光原則。該原則指:驗光要獲得最佳的視力(即是能驗到1.5就是比1.0的視力更佳);在此條件下,選擇能達到最佳視力的最正的屈光度。
驗光要驗到1.0還是1.5?
問題來了,MPMVA是我們做主覺驗光的原則和過程,旨在找出患者在主觀識別視標條件下的眼球的屈光度。而這個結果卻未必是適合配鏡使用的。在真實的生活場景中,我們一般不會給患者矯正到1.5甚至2.0的(當然也不是人人都可以矯正到1.2以上)。比如:-2.50D1.5,-2.25D1.0,我們給處方常常是給後者,那這樣的處方是足矯還是欠矯呢?
舉例說明:
A按MPMVA原則主覺驗光結果是:-3.25DS1.5(A的視力極限是1.5);配鏡給-3.00DS1.0;
B按MPMVA原則主覺驗光結果是:-3.50DS2.0(B的視力極限是2.0);配鏡給-3.00DS1.0;
C按MPMVA原則主覺驗光結果是:-3.00DS1.0(C的視力極限是1.0);配鏡給-3.00DS1.0。
那A和B的配鏡情況是否算欠矯正呢?(我個人理解這種情況算欠矯)A和B的情況在上述研究中,在不同的定義下,會被編入不同的組,見表1。
表1不同的臨床研究中足矯欠矯的定義不同
臨床中很多兒童MPMVA可以做到1.2,而實際只給矯正到1.0做處方。而且這其中有人多給0.25D負鏡可以從1.0到1.2的,也有人多給0.50D負鏡可以從1.0到1.2的;而且對1.0的標準也很有變化的空間是看得非常清楚的1.0還是靠連猜帶蒙的1.0?
視力畢竟是一個主觀指標而這些情況算足矯還是欠矯呢?
小結
配鏡是按個體需求來給處方的,而臨床研究中的足矯欠矯的定義不同,直接採用研究中的足矯欠矯對近視進展的影響還需要增加前提條件,不可一概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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