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合同不是小事,也不能輕易反悔的,可見合同是非常重要的,深入的說,在合同實務中,還有要約和要約邀請,很多人不太清楚是什麼,同時也無法區分它們,試比較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別是什麼?如何區分?下面小編為大家詳細介紹一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1、依法律規定予以區分。
凡法律明確規定某種行為就是要約或要約邀請,當然應按法律的規定做出區分。我國《合同法》第15條已明文規定,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
2、依據當事人的意願來予以區分。
所謂當事人的意願,就是指根據當事人已經表達出來的意思來確定當事人對其實施的行為,在主觀上認為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由於要約無非是旨在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故要約中應包含明確的訂約意圖;而要約邀請人只是希望對方向自己提出訂約的意思表示,所以,在要約邀請中訂約的意圖僅僅是動機。
3、依訂約提議內容是否包含合同的主要條款而定。
在要約的內容中須包含合同的主要條款,這樣,只要承諾人一旦承諾,合同即可成立。而由於要約邀請只是希望對方當事人向自己提出要約,故其不必包含合同的主要條款。當然即使表意人提出了未來合同的主要條款,但他在提議中業已聲明不受該要約的拘束,或已明確提出需要進一步協商,以及需要最後確認等,由於難以確定其是否具有明確的訂約意圖,故不能認為此種提議是要約。
4、依交易習慣即當事人歷來的交易做法予以區分。
詢問商品的價格在交易習慣中即被認為是要約而並非要約邀請。當事人之間凡多次從事特定物品買賣,且始終未改變買賣貨物的品種和價格時,根據雙方的交易習慣,一方只要向對方提出買賣的數量,也可以成為要約。
5、綜合各種因素考慮具體的提議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
在區分要約和要約邀請時,還應當考慮到諸如:是否注重相對人的身份、信用、資歷、品行等情況;是否需要實際接觸;發出的提議是否可以使他方產生要約的信賴等。
由於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分關係到了合同的成立,而且關係到了當事人是否應當承擔合同上的義務和責任等問題,因此,其在實踐中意義重大。
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其區分是依有關理論從以下幾方面進行的:
1、依法律規定予以區分
凡法律明確規定某種行為就是要約或要約邀請,當然應按法律的規定做出區分。我國《合同法》第15條已明文規定,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
2、依據當事人的意願來予以區分
所謂當事人的意願,就是指根據當事人已經表達出來的意思來確定當事人對其實施的行為,在主觀上認為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由於要約無非是旨在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故要約中應包含明確的訂約意圖;而要約邀請人只是希望對方向自己提出訂約的意思表示,所以,在要約邀請中訂約的意圖僅僅是動機。
3、依訂約提議內容是否包含合同的主要條款而定
在要約的內容中須包含合同的主要條款,這樣,只要承諾人一旦承諾,合同即可成立。而由於要約邀請只是希望對方當事人向自己提出要約,故其不必包含合同的主要條款。當然即使表意人提出了未來合同的主要條款,但他在提議中業已聲明不受該要約的拘束,或已明確提出需要進一步協商,以及需要最後確認等,由於難以確定其是否具有明確的訂約意圖,故不能認為此種提議是要約。
4、依交易習慣即當事人歷來的交易做法予以區分
詢問商品的價格在交易習慣中即被認為是要約而並非要約邀請。當事人之間凡多次從事特定物品買賣,且始終未改變買賣貨物的品種和價格時,根據雙方的交易習慣,一方只要向對方提出買賣的數量,也可以成為要約。
5、綜合各種因素考慮具體的提議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
在區分要約和要約邀請時,還應當考慮到諸如:是否注重相對人的身份、信用、資歷、品行等情況;是否需要實際接觸;發出的提議是否可以使他方產生要約的信賴等。
一、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別有哪些
1、依法律規定予以區分。
凡法律明確規定某種行為就是要約或要約邀請,當然應按法律的規定做出區分。我國《合同法》第15條已明文規定,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
2、依據當事人的意願來予以區分。
所謂當事人的意願,就是指根據當事人已經表達出來的意思來確定當事人對其實施的行為,在主觀上認為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由於要約無非是旨在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故要約中應包含明確的訂約意圖;而要約邀請人只是希望對方向自己提出訂約的意思表示,所以,在要約邀請中訂約的意圖僅僅是動機。
3、依訂約提議內容是否包含合同的主要條款而定。
在要約的內容中須包含合同的主要條款,這樣,只要承諾人一旦承諾,合同即可成立。而由於要約邀請只是希望對方當事人向自己提出要約,故其不必包含合同的主要條款。當然即使表意人提出了未來合同的主要條款,但他在提議中業已聲明不受該要約的拘束,或已明確提出需要進一步協商,以及需要最後確認等,由於難以確定其是否具有明確的訂約意圖,故不能認為此種提議是要約。
4、依交易習慣即當事人歷來的交易做法予以區分。
詢問商品的價格在交易習慣中即被認為是要約而並非要約邀請。當事人之間凡多次從事特定物品買賣,且始終未改變買賣貨物的品種和價格時,根據雙方的交易習慣,一方只要向對方提出買賣的數量,也可以成為要約。
5、綜合各種因素考慮具體的提議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
在區分要約和要約邀請時,還應當考慮到諸如:是否注重相對人的身份、信用、資歷、品行等情況;是否需要實際接觸;發出的提議是否可以使他方產生要約的信賴等。
二、要約邀請和要約的聯繫
由於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分關係到了合同的成立,而且關係到了當事人是否應當承擔合同上的義務和責任等問題,因此,其在實踐中意義重大。
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其區分是依有關理論從以下幾方面進行的:
1、依法律規定予以區分
凡法律明確規定某種行為就是要約或要約邀請,當然應按法律的規定做出區分。我國《合同法》第15條已明文規定,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
2、依據當事人的意願來予以區分
所謂當事人的意願,就是指根據當事人已經表達出來的意思來確定當事人對其實施的行為,在主觀上認為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由於要約無非是旨在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故要約中應包含明確的訂約意圖;而要約邀請人只是希望對方向自己提出訂約的意思表示,所以,在要約邀請中訂約的意圖僅僅是動機。
3、依訂約提議內容是否包含合同的主要條款而定
在要約的內容中須包含合同的主要條款,這樣,只要承諾人一旦承諾,合同即可成立。而由於要約邀請只是希望對方當事人向自己提出要約,故其不必包含合同的主要條款。當然即使表意人提出了未來合同的主要條款,但他在提議中業已聲明不受該要約的拘束,或已明確提出需要進一步協商,以及需要最後確認等,由於難以確定其是否具有明確的訂約意圖,故不能認為此種提議是要約。
4、依交易習慣即當事人歷來的交易做法予以區分
詢問商品的價格在交易習慣中即被認為是要約而並非要約邀請。當事人之間凡多次從事特定物品買賣,且始終未改變買賣貨物的品種和價格時,根據雙方的交易習慣,一方只要向對方提出買賣的數量,也可以成為要約。
5、綜合各種因素考慮具體的提議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
在區分要約和要約邀請時,還應當考慮到諸如:是否注重相對人的身份、信用、資歷、品行等情況;是否需要實際接觸;發出的提議是否可以使他方產生要約的信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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