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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區別要約和承諾

2023年09月09日 - txt下載
要約和承諾都是合同中比較重要的一點,我們在進行簽訂合同的時候,就需要對要約或者是承諾有區分,我們就要從法律角度,去了解兩者之間的區別具體是什麼,接下來就由小編整理的關於如何區別要約和承諾的相關內容。


一、如何區別要約和承諾


要約與承諾有以下的區別:
1、兩者的概念不同,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承諾則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2、兩者的意思表示要件不同,要約內容必須要具體明確,而承諾的內容應當要與要約內容相一致;
3、能否撤回、撤銷不同,要約是可以撤回和撤銷的,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承諾是可以撤回,但是不可以撤銷,承諾沒有撤銷制度,承諾一旦到達即生效,合同成立。


二、要約是什麼意思


要約是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提出合同條件,希望對方當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一方稱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一方稱受要約人。
要約不同於事實行為。要約作為一種締約的意思表示,它能夠對要約人和受要約人產生一種拘束力。尤其是要約人在要約的有效期限內,必須受要約內容的拘束。要約發出後,非依法律規定或受要約人的同意,不得擅自撤回、撤銷或者變更要約的內容。
要約不同於法律行為。一方面,要約是要約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必須經過受要約人的承諾,才能產生要約人預期的法律效果(即成立合同);而法律行為既包括單方的意思表示,又包括雙方和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的行為,均可直接產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效果。另一方面,要約作為意思表示的一種,其拘束力只體現在“不能反悔”即不能擅自撤回、撤銷或者變更上,而不能直接產生設定權利義務的法律效果;而法律行為則是以意思表示為要素,旨在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行為。


三、要約和承諾生效的條件


合同要約的生效要件:
1、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所謂訂立合同的意圖,是要求在要約中包含希望並已經決定和對方訂立合同的意思。
但根據《民法典》規定,有關價目表的寄送、拍賣公告、招股說明書一般不能作為要約。
2、要約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結合同的受要約人發出。一般認為,要約應當向特定人發出,這個特定人就是要約人希望和他訂立合同的人。而特定不限於一個,也可以是幾個,但必須都是確定的。要約應當向特定人發出,但出有例外,如廣告,因其不是向特定人發出,因此不是要約,而是訂約提議,也稱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看到廣告後向他發出要約,但廣告中懸賞廣告是要約。
3、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確定
所謂具體確定,是指要約中應包含有合同的主要條款,讓受要約人看了以後可以決定是否同意訂約並作出承諾。
4、要約必須送達受要約人
要約只有到達受要約人,受要約人才有可能了解要約的內容,並決定是否承諾。
合同承諾生效的條件:
承諾指受要約人向要約人所作出的願意締結合同意思表示。
有效的承諾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要約和承諾是一種相對人的行為。因此,承諾必須由被要約人作出。被要約人以外的任何第三者即使知道要約的內容並對此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認為是承諾。被要約人,通常指的是受要約人本人,但也包括其授權的代理人。無論是前者還是後者,其承諾都具有同等效力。
2、承諾必須是在有效時間內作出。所謂有效時間,是指要約定有答覆期限的,規定的期限內即為有效時間;要約並無答覆期限的,通常認為合理的時間(如信件、電報往來及受要約人考慮問題所需要的時間),即為有效時間。
3、承諾必須與要約的內容完全一致。即承諾必須是無條件地接受要約的所有條件。據此,凡是第三者對要約人所作的“承諾”;凡是超過規定時間的承諾,(有的也叫“遲到的承諾”);凡是內容與要約不相一致的承諾,都不是有效的承諾,而是一項新的要約或反要約,必須經原要約人承諾後才能成立合同,對於口頭要約的承諾,除要約有期限外,沉默不能作為承諾的方式,承諾的效力表現為要約人收到受要約人的承諾時,合同即為成立。口頭承諾,要約人了解時即發生效力。非口頭承諾生效的時間應以承諾的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為準。一般認為,承諾和要約一樣准許在送到對方之前或同時撤回。但遲到的撤回承諾的通知,不發生撤回承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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