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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訂立與合同成立的區別是什麼

2023年0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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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訂立之後未必就一定成立,如果合同的訂立過程中存在違反法律的條款約定或者意思表示不真實,那麼合同不一定會產生效力,那麼合同訂立與合同成立的區別是什麼?閱讀完以下小編為您整理的內容,一定會對您有所幫助的。


一、合同訂立與合同成立的區別是什麼


合同成立是指訂約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合同的本質是一種合意,合同成立就是各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達成合意。
合同訂立是過程,合同成立是結果,合同訂立是合同成立的基礎,而合同訂立並不必然導致合同成立,因為合同成立,必須同時具備意思自願、標的以及兩方或兩方以上主體這三個條件,而合同成立後並一定生效,正常情況下合同成立後只要內容不違法即生效,但在兩種情況下不生效:一是附延緩條件或者始期的合同,一是需要審批的合同。
從合同訂立與合同成立、合同生效的關係上說,合同訂立是合同成立的基礎,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但有合同的訂立未必就有合同成立,合同成立也未必就是合同生效。
合同的存在是因為交易雙方對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相同的易市,它具備了邀約階段與承諾階段應該具備的法律效力。它也是交易順利進行的前提條件。


二、合同的成立與生效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其中,合同的成立,是指雙方當事人依照有關法律對合同的內容和條款進行協商並達成一致。合同成立的判斷依據是承諾是否生效。
而合同生效,是指合同產生法律上的效力,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通常合同依法成立之際,就是合同生效之時。兩者在時間上是同步的。
但是,《合同法》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合同經批准、登記後即生效。
合同有效成立的5個條件:
1、雙方當事人應具有實施法律行為的資格和能力;
2、當事人應是在自願的基礎上達成的意思表示一致;
3、合同的標準的和內容必須合法;
4、合同雙方當事人必須互為有償;
5、合同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


三、合同的法律效力


合同的法律約束力,應是法律賦予合同對當事人的強制力,即當事人如違反合同約定的內容,即產生相應的法律後果,包括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約束力是當事人必須為之或不得為之的強制狀態,約束力或來源於法律,或來源於道德規範,或來源於人們的自覺意識,當然,源於法律的法律約束力,對人們的行為具有最強迫約束力。
合同的約束力主要表現為:
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當事人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其合同義務;當事人應按誠實信用原則履行一定的合同外義務,如完成合同的報批、登記手續以使合同生效。
不得惡意影響附條件法律行為的條件的成就或不成就,不得損害附期限法律行為的期限利益等。
1、自成立起,合同當事人都要接受合同的約束;
2、如果情況發生變化,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協商解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3、除不可抗力等法律規定的情況以外,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4、合同書是一種法律文書,當事人發生合同糾紛時,合同書就是解決糾紛的根據。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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