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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訴訟時效詳細分析

2023年0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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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內容:合同訴訟時效是指合同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力即喪失請求司法機關強制力保護其權利的法律制度。下面合同法編輯為您詳細介紹合同訴訟時效的法律知識。
  《民法通則》單設一章規定了訴訟時效。《合同法》對訴訟時效沒有專章規定,只是對兩類合同規定了的4年的訴訟時效。關於租賃合同的訴訟時效規定在《民法總則》中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
  在租賃合同中,因為所涉及的權利內容不同。
  例如,有違約所引起的租賃合同的解除,有違約所導致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行使,有租賃合同到期後出租人對於租賃物的返還請求權,有因承租人拒付租金所引起的追索租金的請求權等。雖然所依據的基礎法律關係都是租賃合同關係。但是,因為所主張的請求權不同,適用的訴訟期間也不同。即因租賃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因為延付或拒付租金引起的糾紛應當適用1年的訴訟時效外,其他基於租賃合同所引起的糾紛均適用2年的訴訟時效。即分別適用《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的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和第136條規定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
  租賃合同中追索租金適用訴訟時效的幾個具體問題:
  一、關於租賃合同履行完畢承租人出具的欠款條適用
  訴訟時效的問題在租賃合同履行完後,有的承租人因一時資金緊張無力償付租金經常給出租人出具其欠付租金的欠款條;對於欠款條所確定租金債務應當適用2年的普通訴訟時效還是適用1年特別訴訟時效。有的主張應當適用2年的普通訴訟時效。其理由是,當事人之間的租金債權已經轉化為普通債權,因此應當適用2年訴訟時效期間。這對債權人的保護是有利的。還有的主張應當適用1年的訴訟時效期間。其理由在於,訴訟時效是法律規定的法定期間,其基礎合同是租賃合同。其基礎合同已經履行完畢,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已經確定。當事人的請求權的基礎是租賃合同,它不會因為當事人出具欠條的單方法律行為而改變租賃合同的租金性質。因此,應當適用l年的訴訟時效期間。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從《民法通則》第14條規定的“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來看。當事人同意履行,其後果是“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所謂的“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只能按照原來的法律規定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對租賃合同債務人因欠付租金而出具的“欠款結算單”不適用普通訴訟時效的復函》中也表述了這種觀點。函復:租賃合同債務人因欠付租金而出具的“欠款結算單”只表明未付租金的數額,並未改變其與債權人之間的租賃關係。因此,租賃合同當事人之間就該欠款結算單所發生糾紛的訴訟時效期間適用《民法通則》第136條的規定。
  二、關於分期支付租金的訴訟時效起算點問題
  一種觀點以為,基於同一事實對同一債權人產生的分期履行的債務,訴訟時效的起算點應以最後一筆債務到期日為準,這既有利於保護債權人的利益也可以避免當事人多次訴累。中國民法典立法研究課題組起草的《中國民法典:合同編條文建議稿》(分則)第275條:“借款合同約定分期還款的,從合同約定的最後一期還款日的次日開始計算全部貸款的訴訟時效期間”。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草案)第26條:“分期履行的合同,以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計算訴訟時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在2000年10月26日對山東省高級法院函復:你院魯法經(1999)25號《關於借款合同中約定分期償還應如何計算訴訟時效期間的問題的請示》收悉。[page]
  經研究,答覆如下:在借款、買賣合同中,當事人約定分期履行合同債務的,訴訟時效應當從最後一筆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次日開始計算。這種規定的目的在於保護債權人的利益,避免當事人陷於多次訴訟之訴累。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已經完全改變了原來的從最後的時間確定訴訟時效是起算點的觀點。最高人民法院給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函復:你院《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繼續性租金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如何計算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對分期履行合同的每一期債務發生爭議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期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的次日起算。民法之所以設立訴訟時效制度,就是為了督促當事人及時行使權利,避免使民事法律關係長期處於不穩定狀態。某些分期履行的合同,如融資租賃合同,分期給付租金可能綿延十幾年之久,如允許“以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計算訴訟時效”,必然導致權利人不及時主張權利,義務人不按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如此將使時效制度形同虛設。
  三、對於未約定租金給付期限的訴訟時效的起算點
  對此,目前有兩種觀點:一種債權成立主義,所依據的法律規定是《合同法》第161條所規定的“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61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此處所謂的同時即屬於債權成立之時。另一種觀點認為,訴訟的時效起算只能從債權人向債務人提出履行要求、且履行寬限期屆滿之第二日開始計算。其法律根據是《合同法》第62條規定的“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以筆者之見,應當依據第二種觀點。其理由是,《合同法》總則對《合同法》分則起到指導的作用。《合同法》第61條所規定“必要的準備時間”,在法律上被稱為寬限期。法律所規定的寬限期與履行期屬於不同的法律範疇。對於未約定租金給付期限的訴訟生效的起算點只能從債權人向債務人提出履行要求、且履行寬限期屆滿之第二日開始。
  四、關於分期支付租金的訴訟時效中斷的推定問題
  在分期支付租金的租賃合同的履行過程中,承租人不按順序履行支付租金的義務,其後期支付租金的行為是承租人對其所對應租賃合同確定支付租金支付期間的履行,還是對前期所欠租金的支付。出現兩種認識:一是,如果認定對前期所欠租金的支付,即構成對所欠租金訴訟時效的中斷。二是,如果認定是承租人對其所對應租賃合同確定支付租金支付期間的履行,對前期所欠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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