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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嗎?從本月起微信聊天記錄可以作為證據了!

2023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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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微信的聊天記錄可作證據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微信聊天記錄是屬於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可以作為證據,但需要經法院查證屬實。
新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對電子數據範圍作出了比較詳細的規定,明確了當事人提供和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保全電子數據的要求和電子數據審查判斷規則,完善了電子數據證據規則體系。這些電子數據有哪些呢?
新實施的規定細化了電子數據,包括5大類各種形式:
(一)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絡平台發布的信息;
(二)手機簡訊、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三)用戶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誌等信息;
(四)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電腦程式等電子文件;
(五)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
二、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十四條電子數據包括下列信息、電子文件:
(一)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絡平台發布的信息;
(二)手機簡訊、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三)用戶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誌等信息;
(四)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電腦程式等電子文件;
(五)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
第九十三條人民法院對於電子數據的真實性,應當結合下列因素綜合判斷:
(一)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體、軟體環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體、軟體環境是否處於正常運行狀態,或者不處於正常運行狀態時對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是否有影響;
(三)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體、軟體環境是否具備有效的防止出錯的監測、核查手段;
(四)電子數據是否被完整地保存、傳輸、提取,保存、傳輸、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五)電子數據是否在正常的往來活動中形成和存儲;
(六)保存、傳輸、提取電子數據的主體是否適當;
(七)影響電子數據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通過鑑定或者勘驗等方法,審查判斷電子數據的真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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