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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有什麼種類

2023年0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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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種類:一是行政拘留等包括人身權利在內的人身自由處罰; 二是吊銷許可證、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等; 三是罰款、沒收違法財產等財產處罰; 四是警告和懲罰。接下來,的小編為您介紹行政處罰有哪些種類相關內容!歡迎閱讀!


一、行政處罰有哪些種類


一段時間以來,實踐中一些意見反映,原《行政處罰法》所列舉的處罰種類較少,不利於行政執法實踐和法律的實施。修訂中,考慮將現行單行法律、法規中已經明確規定,行政執法實踐中常用的行政處罰種類納入。
《行政處罰法》(2021年修訂)第九條按照這一思路,列舉了五類行政處罰,並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兜底。具體為:
●警告、通報批評(聲譽罰)
●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財產罰)
●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資格罰)
●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行為罰)
●行政拘留(人身自由罰)


二、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確定


1、一些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規定為九十日
如《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第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適用一般程序辦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2、除外情形:法律、法規、規章“另行規定”
●六個月,可以延長至一年
如《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五十八條規定:“農業行政處罰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因案情複雜、調查取證困難等特殊情況六個月內不能作出處理決定的,報經上一級農業行政處罰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一年。”
●三十個工作日,可以適當延期,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個工作日
如《廣州市違法建設查處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鎮人民政府處理在建的違法建設,應當自發現違法建設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特別重大或者複雜的,經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或者鎮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批准後,可以適當延期,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個工作日。”
應當注意的是,根據《行政處罰法》(2021年修訂)第六十條,法律、法規、規章以外的其他規範性文件不得對於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另有規定”。
3、《行政處罰法》(2021年修訂)第六十條與《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七條的關係
因原《行政處罰法》沒有規定履職期限,實踐中,人民法院在法律法規沒有作出具體規定的情況下,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七條,將行政機關的最長履職期限視為接到行政相對人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如上訴人南通市崇川區綜合行政執法局(以下簡稱崇川區執法局)、上訴人南通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以下簡稱南通市執法局)因與被上訴人周某規划行政處罰及行政複議一案,法院經審理認為:
行政機關在法定期限或者必要合理期限之內儘快作出行政行為,是行政程序合法的應有之義……因此,行政機關應當在法律規定的執法期限之內,依法及時作出行政行為;而為了體現國家規範行政管理、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的政策要求,在法律對履行職責期限沒有明確規定時,行政機關為提升行政效能和實現個案正義,可以享有一定時限裁量空間,但仍應在必要合理期限內作出行政決定,以體現程序正當,既避免過於草率、過早地作出行政決定,也避免久拖不決、遲延作出行政決定。
當實體法律規範未作規定時,如何具體判斷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必要合理期限,《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明確了在法律、法規對行政機關履行職責期限沒有明確規定時,宜將行政機關的最長履職期限視為接到行政相對人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同時,根據立法機關的解釋:“實踐中,因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而給當事人帶來權益損害的情況比較常見,有必要給當事人提供救濟渠道。履行法定職責需要一定的期限,對行政機關不履行職責提起訴訟,需要在這一期限屆滿之後方可。”由於行政機關履行職責既包括依申請作出行政行為,還包括依職權作出行政行為,因而對該條款的理解適用,還宜擴大解釋為自行政機關主動發現違法行為、依職權啟動立案調查程序之日起兩個月。當然,上述只是對行政實體法律規範有關行政執法期限的補充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雖然超過期限但有正當理由的,仍宜尊重行政機關的判斷。


三、行政處罰與行政處分的區別


行政處分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對其系統內部違法失職的公務員實施的一種懲戒措施。行政處罰與行政處分雖然都是國家行政機關作出的制裁行為,但有較大區別:
1、作出決定的主體範圍不同。行政處罰是由享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主體作出的,這些行政主體具有對外管理職能,其行政處罰權已為法律、法規明確規定。而行政處分是由受處分的公務員所在機關,或上級機關,或行政監察機關作出的。也就是說,一般的行政機關都享有對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處分權。
2、所制裁的對象不同。行政處罰制裁的對象是違反行政法規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而行政處分的對象僅限於行政機關係統內部的公務員。
3、採取的形式不同。行政處罰的形式、種類很多,有警告、罰款、行政拘留、吊銷許可證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而行政處分的形式只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和開除等六種形式。
4、行為的性質不同,行政處罰屬於外部行政行為,以行政管轄關係為基礎;而行政處分屬於內部行政行為,以行政隸屬關係為前提。
5、所依據的法律、法規不同。行政處罰所依據的是有關行政管理的法律規範,而行政處分則由有關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或公務員的法律規範調整。
6、兩者的救濟途徑不同。對行政處罰不服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相對方可申請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通過複議與行政訴訟獲得救濟;而對行政處分不服的,被處分的公務員只能向作出處分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或行政監察部門申訴。
綜上所述,行政處罰的種類,在理論上,行政處罰通常分為警告處罰、財產處罰等四類,在法律規定上,可以分為財產罰、資格罰、行為罰等五類。行政處罰有哪些種類,的小編就介紹到這裡了,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有更多法律問題,可以諮詢的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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