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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變更主體有什麼規定

2023年0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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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行政許可的設定”幾個字的字面意思我們就可以了解到,行政許可的設定是法律賦予行政機關的一種權利,因此,行政許可的設定主體則必須是國家的行政機關。那麼,行政許可變更主體有什麼規定有哪些呢?接下來,由小編為你解答。
一、行政許可變更主體有什麼規定
行政許可的變更,是指根據被許可人的請求,行政機關對許可事項的具體內容在許可被批准後加以變更的行為。許可證具有確定力。無論是對持證人還是對許可機關,許可證一經頒發,非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變更。但隨著情況的發展變化,原先的許可內容可能不再適應被許可人的需要,此時被許可人可以向許可主體申請變更許可內容。行政許可的被許可人,在從事行政許可的有關活動中,如果對行政許可中所列的事項需要變更或者其活動需要超出許可範圍的,應當向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機關提出對原許可事項予以變更的申請。對被許可人而言,未經行政許可機關通過法定程序,持證人不得自行更改許可證內容,或從事超出許可範圍的活動。對行政許可機關而言,變更許可證應對變更申請進行認真審查,確定其是否符合法定的條件和標準,並且依照法定程序辦理變更手續。行政許可的變更實質上是對原行政許可的修改,一般須許可主體審查後重新核發許可證。
變更的原因可能是活動內容、方式或性質發生改變,原許可證不能適用。變更的內容,可以是許可的條件、範圍等。例如,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民辦學校舉辦者的變更,須由舉辦者提出,在進行財務清算後,經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核准。”第五十五條規定:“民辦學校名稱、層次或類別的變更,由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准。”“申請變更為其他民辦學校,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以書面形式答覆;其中申請變更為民辦高等學校的,審批機關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6個月內以書面形式答覆。”
消防法規定:“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的建築工程消防設計需要變更的,應當報經原審核的公安消防機構核准;未經核准的,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變更。”執業醫師法規定:“醫師變更執業地點、執業類別或執業範圍等註冊事項的,應當到准予註冊的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辦理變更註冊手續。”對於合法或正當的要求,行政機關認為被許可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和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需要重新更換許可證的,應當予以更換。及時的變更不僅有利於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益,也有利於維護國家和社會的利益。而對於違法或不適當的變更要求,行政許可機關有權予以拒絕。
第四十九條 被許可人要求變更行政許可事項的.應當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二、行政許可的設定主體包括哪些
綜合行《政許可法》14--17條規定
1、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可以法律的形式設定行政許可。
2、國務院可以通過制定行政法規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必要時,可以通過制定決定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
3、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可以通過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形式設定行政許可。
4、省級政府規章設定臨時行政許可
5、國務院各部委、省級以下地方政府制訂的規章、黨組織、具有公共管理的組織、企業、行業組織和中介機構沒有行政許可設定權。
三、行政許可的設定原則是什麼
1、法定原則。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範圍、條件和程序。
2、公開、公平、公正原則。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公開、公平、公正,維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3、便民和效率原則。實施行政許可,應當便民,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4、信賴保護原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准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綜上所述,行政許可變更主體有什麼規定:行政許可的變更是指被許可人在取得行政許可後,因其擬從事的活動的部分內容超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或者行政許可證件規定的活動範圍,而申請機關對原行政許可准予其從事的活動的相應內容予以改變。具體由法官裁量。若您有其它問題,可以登錄的官方網站,免費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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