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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的設定權分配是怎樣的

2023年0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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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設定權是國家機關依據法定權限和法定程序創設行政許可的一種立法行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國務院、省級的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較大的市的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省級人民政府享有行政許可設定權。下文小編為您詳細介紹。
行政許可權的設定權具有兩種含義,即行政許可的創設權與規定權。
行政許可的創設權是指享有國家立法權的機關制定、認可、修改、廢止行政許可事項的權利。
行政許可的規定權是指對法律、法規已經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為結合實施的需要,就行政許可的條件、標準、程序等進行具體的解釋和適用的權利,即對已有的行政許可事項加以具體化的權力,以便使行政許可更具有可操作性。
一、法律的行政許可設定權
法律可以設定行政許可事項是由我國的政體決定的。法律不僅可以對《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規定的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五類事項設定行政許可,法律也可以對第十二條規定以外的事項設定行政許可。
二、行政法規的行政許可設定權
行政法規是國務院制定的法律規範,根據憲法和立法法的規定,行政法規的效力等級是僅次於法律的一種法律規範。
行政許可法對行政法規在設定行政許可方面的規定體現了憲法和立法法的精神,一方面,行政法規設定行政許可的權限比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規範大;另一方面它又受一定的限制,即法律已經設定行政許可的,行政法規只能作出具體規定,不能增設行政許可。總之,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法規定的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各類事項,但是,法律已經設定行政許可的,行政法規不得超越法律規定,而只能作具體化的規定。
三、國務院決定的行政許可設定權
必要時,國務院可以採用發布決定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主要考慮有五點,一是一些臨時性、緊急的和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事項,國務院還需要以行政許可方式進行管理;二是根據WTO規則,國外採取臨時性許可措施時,我國可以採取相應措施,如臨時配額、臨時許可證管理等;三是有些比較敏感的問題,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條件一時還不成熟,需要國務院決定設定行政許可進行管理;四是國務院決定已經設定了不少行政許可,其中有不少在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中也認為需要保留;五是在改革開放過程中,在國有企業改革、促進就業與再就業、社會保險等方面,有一些試點、試驗的事項,先是用政策作指導,在局部地區、特定領域實施,積累經驗,在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前,也需要採取行政許可的方式實施管理,防止出現混亂。
基於以上考慮,行政許可法賦予了國務院以採用發布決定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的權力,但作了限制。所謂必要時,包括臨時、緊急情況,為試點、試驗需要,一時難以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等情況。實施後,除臨時性行政許可因條件、情況發生變化廢止以外,國務院決定設定的其他行政許可在條件成熟時,國務院應當適時提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法律加以設定,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規加以設定。
四、地方性法規的行政許可設定權
地方性法規是省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或者批准的法律規範。行政許可法規定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已經對有關事項設定行政許可的,地方性法規只能作出具體規定,不得增設行政許可。
五、省級政府規章的行政許可設定權
行政許可法對省級地方政府規章的行政許可權作出了必要限制。首先是許可設定主體範圍的限制。只有省級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才能設定行政許可事項,其他具有地方政府規章制定權的人民政府無權設定行政許可事項;其次是許可性質的限制。省級地方政府規章設定的許可制具有臨時性質,不是一種長期有效的行政許可。第三,省級地方政府規章設定的臨時性行政許可受到特定時限的限制。臨時性許可設定權以一年為限,在實施滿一年後,該種臨時性許可應自動失效,如果省級人民政府認為需要繼續執行該種許可,就必須提請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地方性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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