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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車撞人逃逸了人沒事怎麼處理

2023年0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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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車撞人逃逸了但是受害人並沒有因此受傷的話,開車的一方受到的處罰可能會比較輕。但是人沒有受傷並不代表的是駕駛方不會受到任何的賠償。而且沒有事也不是逃避責任的一個藉口。那麼開車撞人逃逸了人沒事怎麼處理呢?接下來就有的小編為大家來解答。


一、開車撞人逃逸了人沒事怎麼處理?


交通肇事後逃逸的認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條件是“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並沒有時間和場所的限定,不應僅理解為“逃離事故現場”,對於肇事後未逃離(或未能逃離)事故現場,而是在將傷者送至醫院後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時候逃跑的,也應視為“交通肇事後逃逸”。交通肇事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的情節的,屬於交通肇事罪的情節加重犯。構成該情節加重犯,首先要求行為人的肇事行為已經構成交通肇事罪,否則交通肇事逃逸行為只能作為定罪情節在確定其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時加以考慮;其次要求行為人明知自己已經發生交通肇事行為,如果對肇事不具有明知的,自然也不可能產生逃避法律追究的動機,也就不構成交通肇事逃逸行為。
再次,對於雖然履行了對被害人的搶救義務,但是逃避責任查清認定的行為,仍然構成交通肇事逃逸。最後,所謂交通肇事逃逸主要是指自現場逃離,但也可以將被害人送往醫院後逃離,甚至在現場躲藏的情形。再者,事故當時人沒事,不代表後續真的一點問題都沒有,若事後傷者覺得身體不舒服去醫院檢查治療,再報警的,仍有風險被認定為逃逸。


二、開車撞人逃逸了的案例:


【案情】


羅某駕駛一輛無牌號且已報廢的東風牌自卸車,從西林縣那勞鄉斗皇電站施工工地駛往該縣普合鄉大河村運輸砂石,行至新豐小學門前公路時,由於羅某操作不當,致使車輛將在前面同向騎自行車的學生賀某撞倒在地,賀某當場死亡。羅某懼怕被旁邊看見的群眾毆打便駕車離開現場,到電站施工工地後即打電話報警。


【爭議】


在訴訟過程中,對於羅某的行為已經構成交通肇事罪沒有異議,但對羅某肇事後逃離現場又自動投案的行為是否屬於交通肇事逃逸行為,存在兩種不同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羅某的行為屬於我國《刑法》規定的交通肇事後的逃逸行為,情節惡劣,應當加重處罰。至於他逃跑後又打電話報警的行為,僅僅是量刑時考慮自首的一個從輕情節。
第二種意見認為,羅某的行為不屬於交通肇事逃逸行為,不能加重處罰。理由是:羅某因懼怕遭受毆打才逃離現場,但很快又打電話向公安機關報案,其主觀上並沒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


【探究】


第一,法律禁止交通肇事後逃逸,目的在於最大限度地保護被害人的利益,維護交通管理秩序。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確而具體地規定了交通事故發生後,車輛駕駛人應當履行救助等義務,《刑法》將交通肇事後置被害人的生死於不顧的逃逸行為作為加重處罰的條件。如果將行為人交通肇事後的逃逸界定為規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無疑會使法律規定行為人的保護現場、搶救傷者的義務化為烏有,極大地損害被害人的利益。
第二,將“交通肇事後逃逸”理解為逃離現場,不履行法律規定的救助義務更符合立法的本意。從字面上理解,交通肇事後逃逸可以做兩種解釋:一是逃離現場,不履行救助義務;二是為逃避法律追究而畏罪潛逃。對《刑法》條文中的“逃逸”如何理解,立法機關並未作出解釋。因此不能簡單地得出“逃逸”就是逃避法律追究的結論。交通肇事罪是一種過失犯罪,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較小,法定刑也相對較輕。法律完全沒有必要將這種涉嫌輕罪而逃避法律追究、妨礙國家追訴權利實現的行為作為法定的加重處罰的情節。國家追訴權利的實現與公民的健康和生命相比,法律更關注的是後者。從這個角度講,將交通肇事後的逃逸理解為逃離現場,不履行救助義務的行為更為準確與科學。
此外,從《刑法》的規定看,交通肇事後逃逸的加重處罰分為兩檔,一是有逃逸情節的加重;二是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結果加重。顯然,法律規定“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指的是不履行救助義務、逃離現場的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無論其事後是否投案,都構成《刑法》意義上的“逃逸”。相反,如果行為人履行救助義務後逃跑,則不能適用加重處罰的規定。
第三,交通肇事逃逸後又投案自首的行為不影響“交通肇事逃逸”的成立。至於其逃逸後因畏懼法律或者其他原因又投案自首的,只是一個從輕處罰的情節,不能成為否定其肇事後逃逸的理由。
羅某違反交通管理法規,發生交通事故後,不履行法律規定的救助義務而逃離現場,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逃逸罪,應當按照《刑法》規定加重處罰。至於其後來又打電話投案自首的行為,可以在量刑時給予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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